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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发〔1995〕02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7-10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市县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及时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办法按中国税务报社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执行。
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市县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发票时,应认真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