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5〕049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02-28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1995年2月28日
附: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会字[1995]6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的决定,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