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人社〔2015〕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
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5〕86号
)和《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
浙人社发〔2015〕30号
)的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现就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市本级2.95%)。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稳岗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资金用途按照
浙人社发〔2015〕30号
规定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就业管理局申请稳岗补贴,填写《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提供本单位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2014年度财务报表、2014年度每月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并附银行转账凭证、社保局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市就业管理局每年集中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企业同时符合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2〕282号
)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10月16日前向市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基础上,市就业管理局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七、企业应如实申报填写申请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附件: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