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94号)规定,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3〕4号
)和《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绍市委发〔2013〕53号)精神,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鼓励企业建立现代职工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学院和蓝领职工讲堂,帮助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养成培训。培训经费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主,政府通过提供免费师资培训的形式给予资助,师资培训的补贴标准参照《绍兴市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绍市财社〔2012〕1号)执行。
2.加快国际化技能人才培养。积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取国际化技能证书。探索引进国际技能人才认证机构和认证机制,加大我市技能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力度,为我市企业走出国门服务。按照我市产业实际需要,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和引进发展外向型经济所需的国际化技能人才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并获得国际化技能水平资格认证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晋升机制,以职业道德、理论素养、技能水平、工作业绩为基础,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职工职业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人力资源管理比较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可自主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评价结果应与薪酬体系挂钩,评价产生的技师、高级技师享受相应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资助。财政对获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每人600元给予所在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在参与自主评价前已按相关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4.鼓励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推动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进一步发挥技能大师带徒传艺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经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考核评估,认定为绍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开办补助,并根据业绩推荐参加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创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带徒(不含在校学生)5人以上,所带徒弟通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按职业技能培训相应工种等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带徒(不含在校学生)也可参加企业技能人才直接评价,并可以根据评价结果享受相应资金补贴。为确保带徒质量,对已建立的市级以上大师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中不达标的,不再给予带徒补贴,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摘牌。
5.推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技术工种标准,实行岗前培训、技能考核和就业准入三位一体的准入制度。提升企业用工层次,将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列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摸清技术工种在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无证在岗人员要求限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并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财政补贴。
6.制定区域性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和题库。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建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的地方技能人才评价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和行业协会统一开发符合我市产业实际的产业工人岗位能力标准,积极打造技能人员成才通道。对承担地方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和题库开发任务的学校、企业和机构,按开发成本给予每个工种等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经费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中列支。
7.健全技能大赛制度。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技能比武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技能大赛选拔一批拥有精湛技艺的技能带头人。每年资助10个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和20个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被列入市级一类竞赛的每个资助经费5万元,被列入市级二类竞赛的每个资助经费3万元。市级一类竞赛的前三名,二类竞赛的第一名由市人力社保局授予“绍兴市技术能手”称号。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比武活动,行业骨干企业举办紧缺职业工种的技能比武活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市级二类竞赛项目。竞赛组织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实施。
8.加强对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奖励。充分肯定高技能人才的贡献,鼓励高技能人才立足岗位建功立业,政府每年奖励10名长期工作在企业一线技能岗位上,且工作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受奖励的个人,由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工作津贴。
9.进一步明确有关高技能人才政策。充分发挥绍兴市公共实训基地的平台作用,提高其社会化水平。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绍政办发〔2006〕153)等文件精神,将科技型企业聘用持有省人力社保厅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作为企业的研发辅助人员,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研发中心等认定中纳入企业研究开发人员统计。企业引进外地技师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性租赁用房、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等人才待遇。
10.落实资金保障。涉及企业职工培训所需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国际化技能人才队伍培养、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赛,以及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工作津贴等相关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的原则,多渠道筹措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资金,调整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工作经费支出结构,落实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必要的资金保障,逐步提高企业技能人才投入比重。
11.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并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财政、人力社保、工会、教育、科技、经信、商务、国资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优势,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努力形成合力,确保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顺利推进。
1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人才成才典型事迹和企业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特色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13.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涉及的扶持政策若与其他由财政支出的补助重复的,从高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