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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建发〔2019〕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7〕89号)的内容要求,抢抓发展机遇,做大做强建筑业,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践行“两山理论”,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进一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改革。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全面实现和完善“最多跑一次”各项制度及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市级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

  (四)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继续全面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严格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同时结合“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改革,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确保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循环可再生建材,积极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开展绿色建材和循环可再生建材新产品的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提高应用比例。继续推进设区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

  (五)全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进一步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政策扶持,加快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监督管理等体系。各地要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列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推广新建住宅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强化建筑工业化监管体系,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信息发布、应用和监管等工作机制。要统筹推进、合理布局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避免产能过剩。

  四、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六)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对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要求。对于采用非固定总价合同的国有项目,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项目审批、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价款结算等办法,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和科技创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根据各地发展实际,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

  (七)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我市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五、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八)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实行绿色施工,强化扬尘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施工单位现场相关人员配备标准和职业标准,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积极探索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健全监理制度,提升监理单位履责能力。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以商品住宅为重点,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及保修担保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探索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九)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针对封闭式管理园区和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等,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对地下空间和管廊、超高超大等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排查评估或论证。强化对隧洞、深基坑、高边坡、高堆土、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建立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事故企业和人员责任。

  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

  (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继续加强对招投投标活动的监管。对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未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的或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但投资人自身不能依法实施建设的,应当依法招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改革,以适应新的建造方式和组织方式,充分赋予非国有项目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包含在总承包合同内的暂估价项目,经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由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

  (十一)加强工程履约管理。逐步推行包括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领域的风险管控作用,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的资金压力和成本。建筑业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信用评分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七、加快建设现代产业队伍

  (十二)强化行业人才支撑。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建筑业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十三)优化劳务作业队伍。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实施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稳定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建筑劳务(专业)企业,组织自有建筑工人完成劳务作业或与专业企业形成紧密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支持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的技术工人队伍。

  (十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开、工资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确保工资款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伤(社会)保险全覆盖。

  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五)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按当地工业企业、实体经济同等政策落实兑现各类税费优惠。积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十六)积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积极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上述文件适用范围内,新引进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或本地现有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研发费用补助、人才支持扶持、产业基金支持和用地支持,同时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

  九、附则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