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经信软〔2019〕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的通知》 ( 甬经信软〔202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规政〔2021〕18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推进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现将《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6月6日
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 (简称《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8〕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有关政策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就《
实施意见》的有关条款制定本细则:
一、加大对宁波软件产业园的支持力度
对宁波市软件产业园核心区引进(建设)的服务于全市软件产业的非产业化核心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对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全球500强”、“中国百强”软件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后在甬设立的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在职员工数达到100人(含)以上,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5%奖励其在甬公司(机构),最高奖励1500万元。
(二)对其他国内外软件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后落户宁波,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在职员工数达到50人(含)以上,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奖励其在甬公司(机构),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对市内企业新设立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开展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以上项目每家企业只能选择一类进行申报。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高成长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及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长率均在15%(含)以上且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实缴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三次。
(二)收入上规模奖励。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新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新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从事研发、生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嵌入式系统产品目录的工业企业,有明确的软件著作权和经审计的软件业务收入,按嵌入式软件企业标准奖励。本项奖励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
(三)引进资本奖励。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创新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到位的股权融资,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投入存续期一年以上且截止申报之日仍未撤资的,给予不高于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综合素质提升奖励。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入围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独角兽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研发投入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6%且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软件企业,对其研发投入超过6%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此项与市科技局同类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国家、省级项目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不超过资助金额的50%给予追加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市经信局申报并列入省级软件信息服务项目、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服务型制造等省级给予支持的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三)认证项目奖励。对首次开展ITSS、保密资格和信息安全等认证的软件企业,每个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本细则中所指“研发投入”政策口径,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细则中所指企业均为独立法人企业。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资助文件等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其申报资料经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对最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市财政局根据公布结果拨付补助资金。相关企业(单位)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
七、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等同于《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8〕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