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8〕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8月4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现行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建设,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载体的转型升级,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现将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1日
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全市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序规范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综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以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通过整合创业资源、汇集创业要素,集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平台和载体,是汇集市内外优秀创业项目、人才,引领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和示范高地。
第三条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化建设原则。
(一)分级管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宁波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制定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区县(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属地化建设。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协调,并其对日常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及规章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善扶持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实体成活率和成功率。
第五条主要功能定位
(一)深化创业服务。在提供创业场地,公共设施及基本办公条件及后勤保障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基地孵化功能,将服务贯穿于青年大学生创业全过程,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创业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队伍,为基地内的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服务。积极向基地外延伸创业服务,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区域创业创新的服务高地。
(二)强化政策保障。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协助和推动创业实体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充分依托区域、产业政策优势,促进创业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三)加大金融扶持。在基地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机制,积极对接金融机构,设立和引入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资信评估和金融支持。在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创办创业实体的青年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协助开拓市场。构筑创业企业互动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相关科技和产业信息,依托基地资源协助创业实体开展经营策划、市场开拓、项目对接等活动。积极借助各类新媒体,做好宣传,为创业青年大学生提供资讯服务。
(五)提供人才支撑。强化基地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了解企业人才需求,搭建引才聚才平台,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人才的需求,实现人才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六)加强基础建设。加强基地党、群、团组织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建立基地信息通报制度,根据要求及时通报基地企业数、产值、创业贷款、专利等数据。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宁波大市范围内,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注册成立并运营满1年以上,具备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政策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培训实践等各项服务,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可推荐,均可申请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七条 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根据基地规模、孵化实效、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等择优认定不超过20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认定条件
(一)制度体系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基地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服务功能健全。基地必须建立专业创业服务机制,坚持公益服务理念,能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实施微股份换服务。基地需配备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开展统一综合管理和配套服务。
(三)金融扶持措施完善。为基地内从事创业活动的青年大学生提供资信评估,有相对完善的创业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四)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健全。基地应积极与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对接,建立合作关系,引入或者自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五)落实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帮助创业实体享受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营成效。基地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由40周岁以下青年大学生担任法人代表或占股30%以上的创业实体不少于30个;基地内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不少于150人;基地当年硬件设施投入及创业实体的专利申请、科技奖项、接收实习或见习大学生数量等达到一定规模。基地内创业实体是指注册地址在基地内的企业或实际办公地址在基地内的创业实体,且需与基地签订入驻孵化协议。
(七)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积极参与全市重点工作,有良好成效的,在认定过程中可适当加分。
第九条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报表》(见附件2);
4.基地当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材料,包含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服务情况、基地硬件建设情况、创业贷款及贷款风险补偿情况及运营成效等。
5.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5.入驻的创业服务机构清单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
6.设立创投基金、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清单及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
7.现有入驻创业实体汇总表(附件3)、基地内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青年大学生创业者的学历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条认定程序
1.申报。基地按照上述第九条要求整理好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
2.初审。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条件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复核。要求在《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报资料提交市人力社保局。
3.复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同时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4.答辩。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进行答辩,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的总体情况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本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候选对象。
5.公示。候选对象进行为期5天的社会公示。
6.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予以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经认定,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为:当年度每新引入一家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给予50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历年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基地优先予以推荐。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所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有关的支出,包括创业园场地统一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环境建设、物业管理、运维团队费用等开支,不得挪用、借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条件成熟的各类创业平台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扶持政策。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双创”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创业孵化基地与区域经济特点、产业特色对接,力争将创业孵化基地打造成为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的新引擎。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31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报表
3.现有入驻创业实体汇总表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与高校联动,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宁波就业创业,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简称“指导站”)是指经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的市内外高校指导站。设立指导站旨在强化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与高校合作,共同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一站式综合性服务。
第三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站的评定、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站建站数量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指导站应配置固定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相关规章制度,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指导站日常运行工作。
第五条 指导站职责及要求
1.政策宣传咨询。广泛宣传国家、省、市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形势,积极推介宁波产业、企事业单位用人需求信息,积极引导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当年度举办以宣传宁波产业、政策为主题的活动不少于2次。
2.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根据学校专业与宁波用人单位需求特点,建立就业实践基地,当年度建立就业实践基地不少于2家。做好在校学生与宁波企事业单位的实习对接工作,组织发动在校学生参加宁波市举办的“毕洽会”、“高洽会”、创业大赛等活动。
3.完善服务体系。积极在校园内推广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管理服务平台,发动学生注册并使用平台。对接学校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宁波用人单位招聘、实习、见习岗位等信息,开展指导咨询、网络招聘等就业服务,推荐大学生来甬就业创业。
4.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建立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开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法律维权等一条龙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统计等工作,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
第六条 宁波市对口扶贫地区的院校有意建立指导站的,相关要求可放宽,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扶贫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
指导站每年认定,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输送毕业生人数、为宁波开展政策宣讲等活动次数、与宁波用人单位开展校企合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考量,并确定建站与否。
1.申报。提交《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建站申请表》(附件1)和本校、本部门基本情况介绍,同时提供本年度与宁波相关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2.认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建站计划,确定当年度指导站候选名单。
3.公布。候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经费补助和服务支持
第八条指导站一经认定,拨付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九条 补助经费应用于指导站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开展或用于指导站专职人员工资。
第十条指导站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31日起执行。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破解我市“就业难、招人难”并存的问题,全面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结构,规范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实践基地”)管理,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实践基地是指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就业实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就业实践基地进行就业实习活动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就业实践基地进行就业见习活动。
第四条 大学生就业实践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毕业生参加就业实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就业实践基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全市就业实践基地扶持政策;
(二)制定全市就业实践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市级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市级就业实践基地;
(四)整合市内优质企业和市内外高校、中职院校等相关资源,搭建好“线上+线下”的校企合作平台,为企业、学校和毕业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就业实践基地扶持政策;
(二)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就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当地就业实践基地,对就业实践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四)负责本辖区就业实践基地各项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五)积极配合做好校企合作平台建设相关事宜,发动辖区内各级就业实践基地和优秀企业参与平台建设,积极通过合作高校等渠道宣传我市校企合作工作,吸引更多院校和大学生参与共建。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各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建设就业实践基地。就业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对就业实践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软硬件设施齐全,能为就业实践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加强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为就业实践学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就业实践环境;
(三)具备完善的就业实践管理制度、就业实践计划和考核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就业实践管理工作,建立就业实践人员信息台账,落实各项就业实践制度,并按要求对就业实践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四)按时支付就业实践大学生生活补贴,为参与实践的大学生提供商业保险等各种形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实践基地为参与实践的大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食宿、交通补贴;
(五)拥有一定数量的就业实践指导师资和专业人员对就业实践大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就业实践学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就业实践大学生在就业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
(六)在市级就业实践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完成注册,及时将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践岗位信息发布到平台上,并在平台上完成协议签订、实践评价等环节。市级和市级示范基地分别要求每年不少于20名和30名大学生到基地参与实践,年度参与实践大学生人数以平台数据为准。
(七)就业实践基地对就业实践满后正式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参与实践活动不少于3个月且被录用的,录用后一般不再设置试用期。
第九条 为方便申报对象,简化申报流程,就业实践基地申报通过平台进行。
(一)申报
各企事业单位到平台完成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并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申报表》(附件1)及本单位就业实践管理制度等必要的申报材料。
(二)受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报单位上传的申请材料,并在平台上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相应操作。
(三)审核
申报区(县)级实践基地的,由区县(市)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及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申报市级实践基地或市级实践示范基地的,由区县(市)人社部门完成初审后,推荐至市人社部门参加复审。
(四)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确认,并授予就业实践基地称号。就业实践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就业实践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就业实践基地工作检查评估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就业实践权益保障和就业实践人数等情况。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就业实践基地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就业实践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区县(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原则上每2年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保留区县(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对历年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建立就业实践评比表彰制度。对接收实践人员多、岗位质量高、工作组织管理好、提供福利待遇好的实践基地予以表彰,可逐级推荐为市级实践基地、市级实践示范基地、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单位。
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保局每年组织开展新增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认定和当年度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认定。被认定为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建设扶持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31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申请表
2.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评估指标
附件2
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评估指标
类 别
|
指 标
|
评 分 标 准
|
参考权重
|
就业实践政策落实(20分)
|
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
5
|
办理综合商业保险
|
按照规定,为实践生在实践期间提供商业保险等人身安全保障。
|
5
|
提供交通、食宿补贴
|
通过各种形式为实践生提供交通、食宿上的便利或补贴。
|
5
|
建立师徒带教制度
|
为实践生配备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带教老师,每个带教老师对应的实践生不超过5人。
|
5
|
实践基地运行(20分)
|
建立制度
|
建立专门的实践管理制度
|
4
|
专人负责制
|
设有分管部门及专人负责实践工作。
|
4
|
上报实践数据及材料
|
及时上报数据,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
|
4
|
申报实践经费
|
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实践补贴经费,申报材料规范、准确。
|
4
|
处理意外责任事故及投诉情况
|
没有发生意外责任事故和就业实践学员投诉,或对事故及投诉处理及时、妥当。
|
4
|
实践流程管理(30分)
|
发布实践岗位信息
|
按要求及时发布实践岗位信息。
|
3
|
签订实践协议
|
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与实践生签订实践协议。
|
4
|
开展岗前培训
|
实践基地对就业实践学员进行岗前培训。
|
4
|
建立实践台账
|
建立完备的台账记录(包括实践生花名册、考勤及补贴登记等)。
|
5
|
实践资料申报
|
建立就业实践资料库,及时按要求将资料上报人力社保部门。
|
5
|
提供工作条件
|
为实践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场所,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
|
4
|
开展考核鉴定
|
按规定为实践期满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
5
|
实(见)习效果
(25分)
|
实践岗位质量
|
实践岗位与实践生专业基本对口,具有一定技术或管理含量。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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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生数量
|
实践基地每年不低于20人,示范基地每年不低于30人。
|
10
|
实践生反馈
|
实践生对实践效果进行评估。
|
10
|
创新与发展
(5分)
|
管理创新
|
实践基地创新实践管理制度或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
|
5
|
关于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载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20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现就《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三个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青年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快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建设,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载体的转型升级,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载体健康发展,特制定上述三个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7〕41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6〕95号)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8〕17号)等文件制定。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一是贯彻落实
甬政发〔2018〕17号文件中关于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财政资金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是明确分级建设和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理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三是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流程进行进一步修订、优化,以更好地发挥“以评促建”作用,引导和鼓励全市各类创业孵化平台载体转型升级、提升孵化实效。
2.《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管理办法》。一是贯彻落实
甬政发〔2018〕17号文件中关于深入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建设的有关要求。二是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延伸进校园,让服务覆盖到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三是搭建我市用人单位与各高校联系的桥梁,促进政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度融合。四是进一步明确指导站认定、建设资金核拨等条件、流程,规范指导站日常运营管理。
3.《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一是贯彻落实
甬政发〔2018〕17号文件中关于加大就业实践支持力度的有关要求。二是结合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建设,探索解决我市“就业难、招人难”问题的方法,推进“互联网+”和“最多跑一次”工作改革。三是进一步要求各基地加大就业实践投入力度,为参与实践大学生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优厚的福利待遇。四是优化和完善基地认定的流程,调整认定的条件,简化申报所需的材料,明确财政各项扶持政策。
(二)适用范围、期限
上述三个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刘御斌
联系方式:0574-8386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