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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甬发改创新〔2020〕5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宁波市加快发展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十条政策举措 》 ( 甬政办发〔2020〕53号)精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宁波市加快发展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十条政策举措 》 ( 甬政办发〔2020〕53号、《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7〕7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甬党发〔2020〕9号明确的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甬政办发〔2017〕75号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完成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的认定和政策兑现,指导区县(市)和功能区做好项目申报管理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指导区县(市)、功能区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估。
各区县(市)和功能区发改(经发)、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与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不含分支机构),其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方向。
第五条近三年内,申报主体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六条符合国家《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列入上年度《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支持、市级重点人才计划专家新创办企业条件之一。同时,针对制造企业,其自主生产新产品营业收入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搭建示范应用推广平台营业收入累计达1000万元(含)以上或注册用户达到5万(含)以上,根据新媒体设备、线上平台等应用示范推广的投入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投入费用2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30%的补助;
2、投入费用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20%的补助;
3、投入费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10%的补助;
上述补助实行超额累进法。
4、对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的优秀典型案例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连续两个年度营业收入累计高于1000万元、增速持续上升且平均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服务业平均水平的非上市企业,近3年,根据企业实际到位或净增社会投资总额(持续一年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50%(含)以上或者新增营业务收入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20%;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50%以下、30%(含)以上或者新增营业务收入增量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5%;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30%以下、10%(含)以上或者新增营业务收入增量5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0%。
社会投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各类投资。
第八条延伸产业链重点项目是指向上下游拓深延展或加强产品的附加值和深加工层次的,且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项目库的项目。延链项目获得银行项目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设备贷款实付利息(审定利率范围内,下同)50%的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优惠的项目除外。
1、自银行贷款实付利息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截止,给予项目设备贷款利息50%的补助;
2、第二轮申报再给予项目设备贷款实付利息50%的补助。
第九条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项目库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齐全、民营企业实际投资超过50%,且服务产业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设备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20%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15%的补助;
3、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10%的补助。
第十条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且备案或核准手续齐全的中试基地、中试生产线项目,根据新增设备总投资额一定比例分两阶段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先给予评审认定设备总投资10%的补助,竣工验收后再给予核定设备总投资30%予以补足(扣除已补助部分);
2、总投资5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先给予评审认定设备总投资5%的补助,竣工验收后再给予核定设备总投资20%予以补足(扣除已补助部分)。
第十一条按照《宁波市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对成功认定市级、省级、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
1、成功认定为宁波市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根据第一次复评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成功认定为浙江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根据第一次复评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成功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分中心),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成功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主中心),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按照《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对成功认定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奖励。
1、成功认定为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根据第一次运行评价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成功认定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享受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政策;
3、成功认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根据第一次运行评价结果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三条成功认定为浙江省“双创”示范基地、特色小镇、“万亩千亿”平台等创新载体的单位,可一次性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成功认定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等国家级创新载体的单位,可一次性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成功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可一次性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要求,第一个评价年度达到一定评分要求的,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1、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2、评价得分80分(含)-85分,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3、评价得分75分(含)-80分,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审核、拨付与监管
第十五条每年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联合印发申报通知。各区县(市)、功能区发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和推荐申报,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至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建议名单及奖励金额,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区(县)市、功能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形成年度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补助金额按照差额同比例核减。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违规使用资金,涉事企业、单位将被取消3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到期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甬新领办〔2020〕2号)和《宁波市创新平台管理细则》(甬新领办〔2020〕3号)同时废止。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