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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

鄂建函〔200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0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涵义的请示”(天房管〔2002〕2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请示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关于“直管产”、“自管产”的含义,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国统函〔2002〕29号)的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中解释为:

直管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自管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请你们据此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特此函复。

湖北省建设厅

2002年7月29日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