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经信企业〔2020〕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经信产业〔2020〕1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经信产业〔2022〕1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经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8〕13号),制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8日
金华市区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8〕13号),结合金华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的通知》(金亩均办〔2020〕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区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
第三条 市、区小微企业园扶持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分担,用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扶持政策和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补助、运营奖励、招商奖励、创优奖励、项目整合、评价提档等。
第二章 奖励、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投资补助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市区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补助期不超过连续的24个月。
(二)按园区平台的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补助,单家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投资补助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包括园区道路、宿舍等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园区消防、安全、环保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公共仓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数字化改造等方面的投入。投入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发票,金额以不含税价计算。
(三)补助额不超过入园企业的财政贡献,不足部分可以结转3年。
第六条 运营奖励标准和条件
市区获评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园区运营补助资金30万元、20万元,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
第七条 招商奖励标准和条件
市区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从金华市外引进企业首次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的财政奖励。从市外引进的企业,金华市外股东股权达到50%(含)以上。
第八条 创优补助标准和条件
市区获评省级以上小微企业园区的,按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1:1给予园区运营机构配套补助。
第九条 项目整合补助标准和条件
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节能节水改造的,允许以园区为单位进行项目整合,按市区现行政策进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补助。项目整合补助按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实施细则另行申报。
第十条 评价提档标准和条件
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运营机构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两档;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入园企业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一档,最高提档为B类。该项评价提档,在开展年度企业分类评价时,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组织申报。凡符合本细则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和园区运营机构,登陆“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向所在区经商(发)局进行申报,在系统平台递交申报材料。市、区经信部门登陆“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bz.czj.jinhua.gov.cn)网上平台操作,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经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批准,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其他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除按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由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补助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区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全面提升小微企业园发展质量和水平,市经信局牵头起草了《金华市区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强化政策引导,制定金华市区小微企业园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政策依据
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8〕13号),结合金华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的通知》(金亩均办〔2020〕1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扶持政策和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补助、运营奖励、招商奖励、创优奖励、项目整合、评价提档6个方面。
(一)投资补助:市财政对市区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补助期不超过连续的24个月)按园区平台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投资补助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园区平台补助额不高于入园企业的财政贡献,不足部分可以结转3年。投资包括园区道路、宿舍等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园区消防、安全、环保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公共仓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数字化改造等方面的投入。投入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发票,金额以不含税价计算。
(二)运营奖励:每年对市区小微企业园区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园区运营机构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市区获评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园区运营补助资金30万元、20万元,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
(三)招商奖励:是指市区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从金华市外引进规模以上企业的,该市外引进企业是首次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的财政奖励。该市外引进的企业,金华市外股东股权达到50%(含)以上。
(四)创优奖励:是指市区获评省级以上小微企业园区的,市财政按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1:1 给予园区运营机构配套补助。
(五)项目整合:是指市区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节能节水改造的,允许以园区为单位进行项目整合,按市区现行标准进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进行补助。
(六)评价提档:该项评价提档,是在开展年度企业分类评价时,同步开展的。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运营机构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两档;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入园企业年度企业分类评价,上提一档,最高提档为B类。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区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
五、解读机关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