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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3〕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增强总体实力,充分发挥金融对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要素保障功能,经市政府同意,对进一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新设或新引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或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报经批准,按照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二、对新设的各类总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三、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注册在舟山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尤其是涉及海洋新兴产业以及海洋传统产业升级的项目,按照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我市此前发布的舟政发〔2012〕50号文件中,涉及相关政策条款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所涉相关财政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