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人社(2016)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6日
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评定工作,加强对基地的管理,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
丽政发〔2015〕78号
)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对培训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市本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
(一)依法成立,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二)具有自主支配教学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请之日起尚在2年以上租赁期限),具有与培训项目(工种)相配套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工种)相应的师资力量,具有与培训项目(工种)相一致的教材,具有教学管理制度;
(四)年度培训目标任务完成率达95%以上,年度培训人数达到200人(含)以上,参加培训人员获证率达90%以上,获证人员85%实现就业创业和稳定就业。
二、认定程序
(一)受理申报
市本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市就业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培训基地建设批准书、场地租用的还应提供租用协议,教学设施设备证明材料;3.各培训项目(工种)相应的师资花名册,培训教材,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学籍管理、就业创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制度;4.年度各培训项目(工种)的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培训项目(工种)、培训时间、获证情况、就业创业情况)及其台账材料。
(二)评审认定
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评审认定小组,以实地审验评审方式认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授牌。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三、补贴发放标准
经认定的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给予3至5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其他
(一)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管理,对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每2年复评一次,复评不合格的予以摘牌,5年内不得申报认定。
(二)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业务指导,落实扶持政策,提供支持服务。
(三)提升培训实效。各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培训台账;加大培训投入,完善培训设施设备;加强师资培养,积极开发培训教材,加大培训实训,努力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
附件: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