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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7-25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现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2号中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7%。
二、“广告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4)”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10%。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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