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跨省和省内跨市,下同)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