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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4〕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金融风险,确保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3〕113号),结合舟山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监测预警,构建多方联动风险化解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

  1.成立监测预警工作组。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港航局、市金融办、舟山海关、市国税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监分局、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市水务集团、舟山电力局等部门。工作组近期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到市金融办集中办公。各县(区)及功能区相应建立监测预警工作小组。

  2.加强风险企业的监测排查。监测预警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汇总各县(区)及功能区涉及企业资金链、担保链异常动态信息,并在各单位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估,对潜在可能发生跨区域、社会影响面广、金额特别重大的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企业信息,移交相应化解处置工作组处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以市本级规模以上企业为主要监测对象。

  市金融办负责监测预警工作组的日常事务,汇总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及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相关信息,并做好金融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资产负债率高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名单;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负责主管行业内的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链、担保链异常的动态数据收集和信息分析;市公安局负责提供企业负责人涉嫌赌博且数额较大、涉及高额民间借贷纠纷并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以及因欠薪、劳资纠纷等引发不稳因素等信息;市国税局、市财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欠税、欠费等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涉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本及列入关注企业的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异地法院查封等信息;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欠薪、出现群体性劳资纠纷等信息;市水务集团负责提供拖欠缴纳水费3个月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单;舟山海关负责提供企业走私违规案件和海关税收欠缴情况等相关信息;舟山电力局负责提供违约拖欠缴纳电费3个月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单;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监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担保、欠息、贷款逾期以及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等信息;各县(区)及功能区负责提供辖区内涉及生产经营和资金链、担保链异常的企业动态信息监测分析。

  同时,监测预警工作组要加强与市法院、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的联系,及时获取涉企民商诉讼案件相关信息。

  3.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监测预警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及功能区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主动排摸,按照“一月一报、急事即报”的原则,每月月底前向监测预警工作组报送各类预警、监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为企业整体风险的评估奠定基础。

  (二)化解处置机制。

  1.成立化解处置工作组。化解处置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具体工作根据分工,由副市长负责。各县(区)及功能区根据需要相应建立化解处置工作小组。

  2.明确工作职责。化解处置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协调处理预警监测组移交的或者由属地政府上报的,涉及多个区域、社会影响面广、金额特别巨大且经市政府同意,上升至市级层面的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工作组要及时组织行业、属地摸排核实涉险企业情况,结合监测预警工作组提供的信息,研判评估风险企业性质,理清企业债务关系,提出相应化解处置方案;指导各县(区)及功能区处理属地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并对风险处置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

  3.遵循相关原则。化解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企业主体、属地负责、合力攻坚、分类处置、依法有序”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协调应对,把已发生的风险问题化解在“快处置、防蔓延、保稳定”的可控状态,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4.妥善处置维稳工作。要密切关注形势变化,及时沟通信息,合力做好涉及资金链、担保链问题企业的处置维稳工作。市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协调处置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努力做好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思想稳定工作;市法院、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和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等部门要积极沟通,妥善处置因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引发的民间债务等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保障区域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持分类处置,完善帮扶化解机制

  (一)坚持企业分类处置。对已经出现风险的企业,政府和银行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置。对规模较大、牵涉面较广、有市场、有品牌的龙头企业和行业特色优势企业,要采取“一企一策”措施加以帮扶处置,量身定制金融服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效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较完善的企业或者有市场、企业家有信心的船舶修造和航运企业,出现暂时资金链紧张,或由于涉及担保、个别银行抽贷,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协调银行统一行动,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灵活办理企业转贷,不搞“一刀切、急刹车”。对于那些市场前景看好、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作用,在资金整合盘活、融资担保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紧张、生产经营困难、土地利用率低的一般类企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对主业不清,市场前景差、技术含量低、严重资不抵债、停产停业的风险企业,要加快司法破产程序。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的“三高一低”落后产能的风险企业,要依法采取责令关停。具体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二)建立企业帮扶申请制和清单制。涉险企业或相关债权银行可通过当地化解处置小组提出帮扶申请,各化解处置小组要及时受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相关债权银行共同对企业进行审计评估,第一时间掌握企业的资产负债、盈利前景、自救方案等情况,决定是否协调帮扶,形成帮扶清单。对列入帮扶清单的企业,要主动向化解处置工作组提供真实、完整的企业资产、负债以及对外投资等情况,企业控股股东要如实填报家庭财产情况以及家庭成员对外享有债权、股权(股金)等情况,自觉执行出差出境报告制度;同时还要主动开展自救,积极配合化解处置工作,确保经政府协调取得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化解处置工作组要协调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帮扶方案,明确政银企合力化解的具体措施,做到“帮扶一户、帮成一户”,有效防控风险。

  (三)强化会商帮扶机制。企业出现风险时,原则上由向其贷款最多的银行牵头,及时启动银行业会商帮扶机制,协调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尽量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同时向上级行争取,在信贷配置、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银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银行特别是异地银行帮扶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

  (四)隔离担保链风险传导。对担保关系复杂、易引发较大风险的企业,各县(区)及功能区要协调银行机构摸清担保关系链条,按照“切割处理、降低风险、因圈施策、存优汰劣”的原则,分类灵活快速处置,阻断风险蔓延。在风险企业处置期间,鼓励各债权银行尽力支持担保企业的正常经营,不简单向担保企业平移所担保的全额贷款,不简单以涉担保圈为由提高担保企业信贷准入标准、附加抵押担保条件,不简单压减原有贷款规模。支持担保企业与债权银行加强沟通,积极争取担保企业通过降低付息、延期付款、分期偿付等方式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发展潜力较好的出险企业,可以考虑由同行业的担保企业自愿接手,采取债权换股权等市场化兼并重组手段,阻断风险扩散蔓延。

  (五)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积极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鼓励“二次抵押”,大力推广年审制循环贷款和“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等贷款管理方式,科学合理评估不动产抵押价值,适当提高土地、厂房、设备和船舶等抵押物折扣率,盘活企业资产价值。不断完善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创新抵质押模式,对高资信的企业,可以试行保税物品抵押融资,加快实施岸线、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和使用权交易流转办法。加快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努力探索发展单船特殊目的公司等国际通行的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等融资工具,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三、加大政策扶持,提振困难企业走出困境信心

  (一)发挥各级政府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扩大市级应急转贷专项资金规模,追加到5亿元,完善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转贷效率,扩大转贷企业范围,切实发挥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的作用。各县(区)及功能区也要根据当地企业资金周转需求,建立转贷资金或扩大规模,完善转贷办法,封闭运作,为被帮扶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待银行向企业发放全部贷款后予以归还,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周转难的局面。

  (二)加大土地、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对于重点帮扶企业,在土地政策、财政税收、工商变更、不动产转移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合理确定房地产抵押价格,企业工业用地的抵押评估可参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舟政发〔2014〕17号)规定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价格,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作为企业融资抵押的价格,有效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三)鼓励引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各县(区)及功能区要及时发布企业并购重组信息,鼓励当地行业龙头企业、境内外其他实力雄厚企业或引进上市公司对涉险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对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企业产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根据并购重组企业的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对涉及重点产业调整,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兼并重组,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支持。

  四、加大处置力度,提高不良资产管控水平

  (一)加快金融债权案件审执进程。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依法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通知》(浙高法〔2013〕139号)精神,进一步简化立案、送达、保全、审理程序,推行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机制,畅通企业风险处置化解通道。

  (二)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积极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依法制裁各类规避执行、对抗执行行为,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切实保护银行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劳资、民间借贷纠纷等问题的协调化解,为企业破产清算创造有利条件。

  (三)积极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积极采取司法重整、债务和解等方式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化危为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破产的司法效益,维护各方利益。

  (四)加快银行不良资产核销。财税部门和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不良资产核销政策,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呆账损失及时进行确认。

  五、采取多种措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发挥部门联动作用,采取加强出入境管理及限制股权转让、房地产过户、资产租赁等措施,防止逃废债行为发生。建立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联合制裁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对具有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和企业主,要列入黑名单,公安经侦部门要及时介入,限制其出国(境)和高消费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逃废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共同约束恶意逃废债行为,保护合法金融债权。

  (二)加快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扩大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估的覆盖面,由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牵头,结合舟山海关外贸企业诚信状况,每年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深化银行重点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监管制度,落实贷款主办银行审计制度,由舟山银监分局牵头,联合银行业协会、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搞清集团客户关联程度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风险,推行年报审计。深化审计评估结果应用,将审计结果与企业信贷、评先评优、创牌上市、财政扶持等挂钩,加大违规企业处罚力度。

  (三)加强舆论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对企业风险化解处置进行客观报道和正面宣传,防止不实报道引发过度恐慌从而加大风险化解难度,努力打造有利于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