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市科发高〔2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市科发创〔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衢市科发高〔2022〕4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2022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创新券,相关兑付依照《衢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衢市科发高〔2020〕4号)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市科发创〔2023〕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
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市本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提高科技创新券的受益面,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现将修订完善后的《衢州市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5日
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
浙科发条〔2017〕70号)和《
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5号)精神,特制定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制
(一)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
(二)衢州市市级创新券由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开展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创大专项资金。
二、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市级有技术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委托开发。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开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2.技术转让。购买技术及科技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和分析评价等;
4.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5.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是指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
6.专项审计费。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
7.奖励补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以及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等奖励补助,按照《
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5号)文件执行。
(三)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可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云平台)(http://www.zjsti.gov.cn)经认证通过后,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服务。
三、申请与使用
(一)企业和创业者需要在创新载体购买创新服务的,须在省云平台注册并进行资格认证,获得使用资格后,企业或创业者可申请创新券。
(二)企业和创业者可通过云服务平台“创新地图”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服务合同履行后,创新载体须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实际收到创新券的依据。
(三)企业和创业者一年内申请使用技术转让、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检索查新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创新券金额单个技术服务超过3万元及以上的需签订正式合同并上传)。
1.检验检测、检索查新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等三项服务5000元以下的可全额抵扣(单个企业单项全年仅享受一次),5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不超过30%抵扣;
2.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技术咨询等按30%抵扣;
3.专项审计费用按30%抵扣。
(四)在省云平台注册并接收创新券的市级创新载体,需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承诺书,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五)企业应当与开展创新服务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兑现管理
(一)科技创新券依批次集中兑现。3月30日前在线申请兑付上年度创新券,以后原则上依批次集中兑现。创新载体和企业(创业者)在线提供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承诺书等关键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局即时审核,报局党组会审定后兑现。
(二)创新券采取企业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的方式,兑现时企业须在线提供相关兑现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需要对上一年创新券使用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抽选不少于20%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五、管理与监督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经查实后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按《
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5号)规定的时间执行,原《衢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衢市科发高〔2018〕4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