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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20〕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莲都区财政局、经商局,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级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规范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邮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邮政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20〕1号)等精神,规范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引进和培育电商市场主体;

  (二)完善电商支撑体系;

  (三)利用电商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加强农村电商扶持;

  (五)电商人才培养;

  (六)利用电商示范带动。

  具体支持重点和政策要求详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20〕1号)文件。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项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的方式,项目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符合引进和培育电商市场主体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平台店铺委托运营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3.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二)符合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三)符合支持发展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平台授权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3.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四)符合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查验后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五)符合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文件、验收报告等);

  3.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申请建设费用补助项目)。

  4.仓库或快件处理场所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租房补贴项目)

  (六)符合银企深入合作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符合生产企业应用电商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电商销售公司成立的相关材料、委托运营协议等佐证材料。

  (八)符合知名第三方平台开设丽水专区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九)符合电商企业参加展会的展位费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参展合同、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参展期间展位的照片及视频。

  (十)符合跨境电商邮费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十一)符合海外仓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十二)符合农村电商冷链仓储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查验后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项目合同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十三)符合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商示范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十四)其他

  上级下达的其他扶持资金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报送至属地商务部门。

  (二)材料审核。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验材料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就申报单位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商务部门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报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完成后由商务部门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内容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报各级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各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并由商务部门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其他

  1.推进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统一申报和材料初审后报送商务部门。

  2.推动银企深入合作的贷款贴息按贷款时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

  3.完成资金兑付后,财政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退回商务部门,仅保留商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及征信证明等必要材料。

  4.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属地商务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报属地财政部门复核,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兑付。

  5.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商领域的工作,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属地商务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报属地财政部门复核,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兑付。

  6.项目需经审计的,审计费用的50%可从本资金中列支,全年产生的审计费用总额不超过年初预算安排资金的10%。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项目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企业包括市直、莲都区、开发区企业。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享受各级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月2日止。

  附件:1.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



《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17 来源: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了《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文件规定了扶持资金的管理,明确了企业的申报时间、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兑现流程。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