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0-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简称“57号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财预[2013]8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
57号
公告执行。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
各市税务机关联合制定,并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