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人社〔2019〕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
丽政发〔2019〕18号),着力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经研究,现就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临时生活补助的政策
市本级南明山街道户籍的低保对象,2019年1月1日后登记失业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可按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最高不超过6个月)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县(市、区)的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2019年7月1日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丽人社〔2011〕127号)中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报销医保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申领创业扶持金政策
从2019年7月1日起,《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通知》(丽人劳社〔2010〕115号)停止执行。
附:1.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办事流程
2.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领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办事流程
1.申报对象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
2.申报条件
参保职工登记失业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户。
3.申报材料
(1)《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低保证原件。
4.补贴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次领取失业金月数(最高不超过6个月)。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丽水市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9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制定背景
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 丽政发〔2019〕18号),着力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结合“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失业保险政策相关业务办理,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政策内容
对《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 ( 丽政发〔2019〕18号)涉及的新增或调整的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明确具体办理要求,包括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具体的政策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临时生活补助的政策
市本级南明山街道户籍的低保对象,2019年1月1日后登记失业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可按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最高不超过6个月)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县(市、区)的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2019年7月1日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丽人社〔2011〕127号)中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报销医保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申领创业扶持金政策
从2019年7月1日起,《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通知》(丽人劳社〔2010〕115号)停止执行。
三、政策衔接
(含)以后发生的失业保险待遇行为,政策业务办理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此前发生的失业保险待遇行为,政策业务办理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