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人社发〔2017〕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14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人社发〔2020〕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已被《 浙人社发〔2022〕37号
》文件替代。
婺城区、金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宣传人事局、财政审计局:
根据《
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
浙人社发〔2017〕81号),我们制定了《金华市区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6日
金华市区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
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
浙人社发〔2017〕81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携带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就近到市区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金华市区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本实施办法印发前核发证书的,可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领。
代为申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市区各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记录和证书信息审核。
(一)缴费记录审核。通过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其失业保险参保信息,在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未上线之前,失业保险费缴费信息根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数据确定。
(二)证书信息审核。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与业务经办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审核通过的,应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于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五条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金人社发〔2016〕36号)文件执行。
按《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金人社发〔2016〕36号)规定培训经费补贴给企业的,个人不再享受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条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流程规范运作,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财政按规定补贴,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申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访申领、骗取补贴,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