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人社办发〔2019〕4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8月4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现行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满足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的通知
》 ( 浙劳社培〔2007〕137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是指对在宁波市范围内具有绝技绝活,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达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水平的技能劳动者,经评审予以相应职业资格的直接认定。
实施直接认定的职业(包含工种,下称“职业”),应为我市人社部门可以实施的实操技能型职业,不包括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本职业相关的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须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2. 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相关项目入选浙江省队队员;
3.获“市技术能手”“市首席工人”称号且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
4.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一等奖人员。
(二)申请直接认定为技师(二级)职业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本职业相关的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须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2.与本职业相关的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的项目、或两项市以上三等奖的项目、或两项以上国家专利的主要完成者;
3.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相关项目入选国家集训队队员;
4.被认定为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优秀技能人才”;
5.从事相关职业且获“港城工匠”“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人员,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6.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一等奖人员。
三、实施方式
(一)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直接认定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实施。高级工(三级)直接认定由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其中未设鉴定中心的行政区域,在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后,暂由市鉴定中心代为证书制作。技师(二级)直接认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实施。
(二)设立专家评审组。由相关职业(专业)的具有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一般为5-9人。其主要职责是:书面审核参加直接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包括职业资格、工作业绩、技术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形式验证参加直接认定人员的技能及业绩水平。
四、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申请表》(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获奖证明复印件、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复杂技术难题的方案等。无工作单位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并由人社部门实施后续认定程序。
(二)单位推荐。单位根据直接认定的工作要求,初审后形成综合推荐意见。
(三)单位公示。单位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工作业绩公示表》(附件2)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材料上报。通过网络按要求向属地人社部门上报相关材料。
(五)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实行票决制,同意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
(六)结果公示。各级人社部门对于直接认定的结果应在官方网站或媒体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附则
(一)如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三年。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5
现就《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省劳动厅2007年出台《
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
》 ( 浙劳社培〔2007〕137号
),杭州、金华、舟山、义乌等地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工作,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拥有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经相应程序后,授予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
多年来,我市积极推进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紧紧围绕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服务经济、促进就业、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为宗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今年年初我市陆续公布技能人才新政,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因此,我们觉得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紧贴实际,制定直接认定的相应政策。
此《办法》的出台,是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补齐了政策短板,同时也是充分肯定高技能人才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在全社会宣扬和树立“崇尚技能,学习技能”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依据
(一)原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的通知
》 ( 浙劳社培〔2007〕137号
);
(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18号)。
三、内容解读
(一)可以开展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的等级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是指对在宁波市范围内具有绝技绝活,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达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水平的技能劳动者,经评审予以相应职业资格的直接认定。
(二)直接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有哪些?
《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我市人社部门可以实施职业(工种),考虑到高技能人才生产型的主要特点,知识技能型的职业(工种)暂不列入评价范围。
(三)直接认定的实施方式有哪些?
直接认定工作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综合管理实施。其中高级工(三级)由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实施。技师(二级)由市人社部门实施。
(四)开展直接认定的具体程序分哪些步骤?
直接认定的具体步骤有:1、本人申请;2、单位推荐;3、单位公示;4、材料上报;5、专家评审;6、结果公示。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黄子腾
联系方式:0574-874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