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金政发〔20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2〕13号)规定,将“一、增加研发投入”条款修改为: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将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研发投入。
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将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通过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一般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金华兑付。
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列入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在建设期内,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经评估优秀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经评估优秀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市财政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获批组建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每家补助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每家奖励30万元。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入驻市“科创飞地”的企业,经考核合格的,给予租金补助。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长三角G60联席办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联盟,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推进招院引所。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金设立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补助。金华市区总投入1亿元以下的,由区财政负责补助;总投入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金设立的分所(院、校),实行“一事一议”。
八、奖励优秀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九、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金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获得省奖励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改革科技人员评价体系,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科技人员评价标准。充分尊重科技人才创造性,每年评选奖励一批“科技婺商”。探索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技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制定给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研究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权,为科技人员从事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加快海外引智引才。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支付年薪总额的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建立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
十二、强化科技金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投融资、推广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挂牌上市。加强科技信贷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企业购买商业性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的,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鼓励国资全资或控股设立市科创投资公司。各类创投公司引进其省外、境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的,给予创投公司实际投资额2%、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十三、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十四、附则。以上政策所需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由各县(市)自行承担,县(市)制定的政策可以高于本意见规定的标准;金华市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
金政发〔2019〕13号
)、《
金华市区高水平研发机构招引实施办法
》 (
金政办发〔2019〕20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 (
金政发〔2016〕54号
)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4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四届七次、八次全会,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首位战略,扎实开展人才科技攻坚行动,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创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 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2020年6月18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2.《中共金华市委关于制定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党金华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金华市人民政府 科技工作会商议定书》(2020年11月25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与金华市人民政府签订)。
三、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主要包括科技研发、创新主体、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保障措施五个方面内容,共14条。
(一)科技研发方面。第一条增加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对纳入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研发费用进行补助,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提高研发投入,用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第二条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主要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
(二)创新主体方面。第三条培育企业创新主体,主要包括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
(三)平台建设方面。第四条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包括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第五条建设科技孵化载体,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四)产学研合作方面。第六条支持区域协同创新,主要包括“科创飞地”及“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的建设。第七条推进招院引所,主要包括大院大所大企业、高层次人才来金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第八条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对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的奖励。第九条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主要包括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五)保障措施方面。第十条激励科技人员创新,主要包括改革科技人员评价体系、允许个人通过科技成果获得合法收益、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等。第十一条加快海外引智引才,主要包括海外工程师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站建设。第十二条强化科技金融,主要包括开展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科技信贷和研发费用损失保险,鼓励国资设立市科创投资公司,鼓励创投公司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等。第十三条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主要包括支持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和专利保险,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
第十四条附则。明确了政策的兑现资金安排、实施时间、有效期等,废止了金政发〔2019〕13号、金政办发〔2019〕20号、金政发〔2016〕54号等政策。
四、适用范围
金华全市。
五、实施日期
自2月11日起实施。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
解读单位: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科技规划与监督处 来 怡(8227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