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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一批现代新型农业人才,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根据我市实际和近几年的实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大学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培养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领头人。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较大规模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均有1名以上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全市在种植业、养殖业领域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达到1000名左右。

二、扶持对象

(一)在农业生产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下同)。

(二)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大规模的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宁波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规模农(林、牧、渔)场。

三、扶持条件

(一)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2. 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详见附件1)、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或流转合同的。

(二)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条件:

达到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聘用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大学生、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承担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参照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额度给予大学生保险补助)。

四、扶持政策

(一)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按工商注册登记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金融机构要把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农业小额担保公司对农业创业大学毕业生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并给予利率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农业创业大学毕业生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二)对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1. 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引进补助名额为1人,面积达到6000亩以上的补助名额为2人。

2. 由基地建设实施主体兴办的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农林牧渔场(规模标准见附件2),土地承包或流转的合同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引进补助名额为2人。

3.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补助名额为2人,较大规模的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数20个以上,年经营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引进补助名额为1人。

(三)对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招考事业编制农技、农经人员时,对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的大学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优先录用。

四、加强服务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指导,林业、渔业等部门配合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专项扶持资金,人事、工商、金融、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二)提供信息服务,搭建创业平台。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农业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信息库,并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同时,人事、教育部门要搭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各涉农高校供求信息的对接,举办面向农业领域创业就业岗位的专场招聘会。

(三)优化行政服务,改善生活条件。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或农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并按规定代理集体户口挂靠等服务。乡镇政府对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大学生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聘用大学生数量较多、人员相对集中的乡镇要建立大学生集体宿舍和交流活动场所。

(四)建立实践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建立一批创业实践基地,组织农业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涉农类在校生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在实践中增强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对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定期开展创业就业专题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各级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建立专家与大学生结对扶持制度,为其提供技术、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典型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鼓励和扶持农业创业就业大学毕业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树立创业成功的典型事迹。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六)加大资金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对通过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市财政按实际名额和补助金额足额拨付,各县(市)区财政须足额配套补助。同时,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大学毕业生的教育培训、专场招聘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就业创业大学生进行定期的指导和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业就业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及奖励。对主体及大学生个人虚假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本通知从今年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54号)和《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涉及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享受农业生产领域创业人员扶持的规模标准

   2. 享受农业生产领域就业补助的规模标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4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