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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丽人社〔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8日

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1.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科研技术,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参与创办)企业的,适用本细则。

2.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领导(行政)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且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不再保留原聘管理岗位待遇。

3.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创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程序

  4.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5.单位对离岗创业创新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双方明晰权利义务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聘用合同变更内容主要包括因岗位变化而发生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以及合同期限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6.科研人员申请到本部门(单位)所属、控股或出资的企业离岗创业创新要严格控制,需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7.单位将《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准许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

三、人事管理

8.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变(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所在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9.离岗创业创新的期限由离岗人员和所在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因创业创新需要申请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离岗人员享有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权利,其聘任岗位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11.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填写《丽水市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12.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所在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13.所在单位停发离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从备案次月起执行),离岗人员的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四、社保关系

14.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除工伤保险外)。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由所在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创业人员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创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可由原单位、创业人员和企业三方约定继续缴纳。

15.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所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6.离岗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创业创新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创业创新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返岗安排

17.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填写《丽水市事业单位离岗人员返岗备案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所在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解聘辞聘

18.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或者离岗时间已满6年的,所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离岗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所在单位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同时停止缴纳其社会保险费用,帮助其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手续。

19.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参与创办)企业,所在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2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离岗人员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规定

21.离岗人员携带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技术的开发利用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3.所在单位因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而获得的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4.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25.本细则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

2.《丽水市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丽水市事业单位离岗人员返岗备案表》

4.《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参考文本)》





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籍贯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聘用岗位及等级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离岗期限

聘用合同类型及起止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及科研成果


创业创新

方式及项目描述


方式:1.参与项目合作(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

2.创办(参与创办)企业□


项目描述:(另附)

创业创新承诺


本人申请离岗期限  年,离岗期内选择参加   (机关事业或企业职工)保险。所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名称,其开发利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切实履行协议约定。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意   见


主管部门

意   见


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



注:此表一式四份,个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一份

丽水市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所在事业单位及岗位(职务)


创业创新企业及职务


创业创新项目



创业创新情况小结





















创业创新企业鉴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原单位

主管领导

评语和考

核等次

建    议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

人或考核

委员会

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本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未确定等

次或不参

加考核情

况说明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存本人档案

《丽水市事业单位离岗人员返岗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

职称


原聘用

岗位


离岗创业

创新期限

返岗时间


返岗后拟聘用岗位


返岗情形

1.离岗创业创新期满申请返岗□ 2.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未满申请返岗□

创业创新期间年度考核结果






创业创新项目完成     情况

(另附,签署创业创新单位意见)

工作

单位

意见


主管

部门

意见


同级

人事

综合

管理

部门

意见


注:此表一式四份,个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一份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

(参考文本)


事业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离岗人员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一、总则

[政策依据]1.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明确事业单位与离岗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协议效力]2.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聘用合同的附件,对离岗创业创新期间,甲乙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等事项以及聘用合同中所没有明确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补充规定,具有聘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备案]3.本协议签订后,按规定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人事关系处理

[协议期限]4.离岗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共为  年。离岗时,乙方所聘岗位类别及等级分别为:

、     。

[续签协议]5.如需续签协议的,则乙方应在首次签订的协议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的书面申请,并按首次签订协议的程序,经甲方同意后可再次续签协议(最多续签一次)。

[遇改革等情况时的双方责任]6.离岗期间,甲方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的,应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如乙方确认收悉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等,下同)乙方提前返回参与改革。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返回甲方参与改革。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甲方参与改革的,乙方应事先书面或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报告甲方,并说明理由。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推迟返回。否则,甲方可单方面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

[职称评审]7.离岗期间,乙方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可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乙方可比照甲方同类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

[年度考核]8.甲方应将乙方纳入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规定要求自觉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并书面提交《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工资停发]9.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离开甲方的次月,甲方停发乙方的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乙方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10.乙方可按规定继续参加甲方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工伤保险除外)。

[资金处理]如乙方选择参加甲方社会保险,则应在签订协议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仍按原渠道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等各项费用,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单位缴纳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承担比例和费用支付办法:



[缴费基数确定]11.甲方代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等各项费用的缴费基数,由甲方根据乙方离岗期间聘任的岗位及等级,比照甲方同类人员确定。

[工伤保险]12.离岗期间,乙方除按甲方参加工伤保险外,还可参加企业工伤保险。期间如发生工伤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或企业申请工伤认定。

四、返岗安排处理

[提前返回]13.离岗期未满要求返回的,乙方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予以接收,安排相应工作,并确定岗位等级和相关待遇,本协议同时解除。

[岗位聘任]14.乙方返回甲方后,首次聘任时,甲方按原聘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予以聘任。

五、解聘辞聘处理

[解聘辞聘]15.离岗期满,乙方未按期返回,也未按本协议第5点规定提出续签申请的,甲方应在本协议届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返回单位重新上岗,乙方仍未按时返岗的,从单位要求返岗之日起计算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甲方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转移人事档案关系并告知乙方。

[依法解聘]16.甲、乙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应按有规定办理。甲方应积极做好其人事关系、社保关系接转,办理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六、其他约定

17.竞业限制约定:


18.其他约定:


七、其他

19.离岗期间,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纪律规定等,甲方有权对乙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0.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21.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甲、乙双方聘用合同期届满的,则聘用合同顺延至协议期满终止日。

23.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


甲 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 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24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丽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早在2009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就规定,对到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保留人事关系5年;2015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政发〔2015〕37号)都对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

业创新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规定,事业单位科研人才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2016年12月中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研究制定了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贯彻落实《实施细则》需要把握的原则

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始终坚持“激发活力、风险可控、管理规范、着眼双赢”的原则,努力把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政策落到实处,力争取得预期成效。

激发活力,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支持“创业创新”有关政策,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更多机会,“给出路、有退路”,鼓励支持更多拥有创业意愿、具备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有机融合。

风险可控,就是要考虑到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着繁重的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科研开发、公益服务等职能任务,在鼓励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同时,也要避免给事业单位正常履职、有序运行和事业发展造成大的冲击。

管理规范,就是要围绕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共同关心的离岗创业创新范围对象、手续办理、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保缴纳、返岗安排、解聘辞聘,以及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相关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尽量避免由此产生争议纠纷。

着眼双赢,就是既要鼓励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依法取得收益报酬,又要保护所在单位合法权益,提高贯彻落实离岗创业创新政策的积极性。离岗人员所聘岗位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返回所在原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所在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如何界定《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科研技术,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参与创办)企业的。具体可按以下口径掌握:

(一)事业单位适用范围问题。《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不适用。

(二)对科研人员的理解问题。可申请离岗创业创新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携带本人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到市内企业去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在市内创办企业的人员。只要本人拥有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不论是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在工勤技能岗位,也不论有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都可以提出申请。《实施细则》重在研究确定哪些人可以离岗创业创新,而不是去解释哪些人属于“科研人员”。各地各单位要正确理解和领会离岗创业创新政策的本意,离岗创业创新的科研人员,应拥有可转化能应用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实际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确确实实去创业创新,去推动产学研结合,把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担任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问题。对事业单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辞去领导(行政)职务,不再保留相应的职务待遇,但在审批同意其辞去领导(行政)职务的同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是否保留其原管理岗位等级,建议在双方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不再保留原聘管理岗位待遇。

四、科研人员如何办理离岗创业创新手续?

一要“两厢情愿”。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两者缺一不可。事业单位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决定,是应尽义务和责任。离岗创业创新不仅本人要有意愿,还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要避免给事业单位正常履职、有序运行和事业发展造成大的冲击。

个人申请时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1)《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2)本人拥有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技术或者专利技术等相关证明;(3)可行性报告(离岗人员既可以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机构代为评估,但应包含相应的市场前景分析等内容);(4)与企业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创业意向书;(5)事业单位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投资等有关材料)。

二要“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签订离岗协议,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补充。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创业创新的,需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为便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单位将《丽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准许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

五、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可保留几年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比如“5+1”、“4+2”、“3+3”均可。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六、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待遇如何把握?

一是人员年度考核问题。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填写《丽水市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二是工资等收入待遇问题。所在单位停发离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从备案次月起执行),离岗人员的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考虑给单位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权,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外,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离岗人员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经三方约定,离岗人员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离岗创业创新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市除了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外,还鼓励科研人员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离职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离岗人员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这一“宽容失败、来去自由”的优惠政策,畅通离职高层次科研人才重回事业单位渠道,对那些有创业创新能力和想法的科研人员,可以减少一些后顾之忧,有一定激励作用。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