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人社〔2017〕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7〕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关于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比例
全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按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丽水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执行。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三、关于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实行差额补贴
符合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技能提升补贴金额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减去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合计数的差额部分来确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03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1、请问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要哪些条件?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2、请问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规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全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按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丽水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执行。
3、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有没有时间限制,去哪里办理?
答:有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浙江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4、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程序有哪些?
答: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于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