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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发〔2009〕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已成为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制度建设滞后,市场化程度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缺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覆盖面低,物业服务的消费意识不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物业管理与街道社区建设管理相互脱节,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

  加强物业工作,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海岛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物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平安和谐舟山、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为出发点,以增强物业管理行业活力为中心,以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我市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实际,加快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完善配套制度,强化行政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大力培育物业管理消费需求,提高业主参与意识,逐步建立业主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促进全市物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1年,全市新增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家,创建国家和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3个。全市物业管理覆盖率继续扩大,物业企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初步建立一支人员结构合理、组织机构健全、综合素质较强的物业管理队伍,形成一套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物业工作要坚持业主与企业双向选择、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我管理相结合,行业管理与街道社区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拓宽物业管理领域,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切实加强物业管理

  全面推行“市、县(区)、街道、居委会”四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区)人民政府及赋予县级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物业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居委会负责牵头组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四、创新机制,强化监管,不断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

  (一)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物业服务退出机制,加大对业主共有财产的监管力度,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的,有关资料移交给属地居委会。

  (二)切实规范物业企业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投标承诺和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投标承诺和服务合同的事宜,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为业主及其他组织提供服务合同外的有偿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提升社会、经济效益。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指导工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日常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以业主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绩;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和物业经理接待业主日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要加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的业务素质;推行管理项目菜单式服务和小区经理项目负责制,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建设,监督企业诚信行为。

  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促进物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涉及多方面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优惠政策措施,积极为物业服务企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发展环境,大力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形成齐抓共扶的良好局面。

  (一)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扶优扶强的激励机制。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鼓励企业提升实力和档次,对资质晋升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物业企业,物业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积极推行创星级企业、创星级物业服务项目和菜单式服务工作。根据不同的服务档次和基础设施条件,进行物业服务项目的星级评定和奖励。以上各项奖励措施及评定办法具体由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物业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及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廉租住房小区,提高物业服务的覆盖面。凡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竣工时未实施物业服务的旧住宅小区项目的,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年内由物业主管部门给予企业每年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由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物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规模、物业设施设备配置等关系的调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物价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本地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各物价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意见3个月内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四)劳动主管部门要加强劳动培训和劳动保障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切实抓好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就业前和从业后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就业技能和业务素质。物业服务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比例标准参照建筑施工企业执行。

  (五)交警部门要配合抓好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凡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由业主委员会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划定停车位。禁止在住宅小区内停放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交警部门应在无停车场地的住宅物业区域出入口设置大型客车、货车的禁行、禁停标志,对违反禁行、禁停规定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六)工商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广告和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对利用车棚(库)或未办理相关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住宅作经营(办公)场所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七)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划、市政、绿化、市容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各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宣传工作,客观、公正地报道物业服务方面的信息,营造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