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舟人社发〔2019〕7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5月8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9〕5 号)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和网络创业认定人员。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在3年内,或在首次认定网络创业的3年内且申请时网络创业认定有效;
(2)正常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须为重点人群或本市户籍其他人员。
3.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社会保障卡;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
4.补贴标准
重点人群实体创业补贴标准为一次性8000元;其他人员和网络创业认定人员为一次性5000元。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首次申请需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
(2)正常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须为重点人群或本市户籍其他人员;
(4)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法定代表人参保之日起4年内。
3.审核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
(2)社会保障卡;
(3)租赁合同原件;
(4)税务发票原件;
(5)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创业场地年租金的20%,重点人群年补贴最高额为12000元,其他人员年补贴最高额为6000元,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1)申报补贴的场地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准,如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有多处经营场地的,选定其中一处申报;
(2)场地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直系血亲、直系姻亲、股东关系的不予补贴;
(3)同一场地同一时间不重复享受场租补贴;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在3年内;
(2)正常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3);
(2)社会保障卡。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600元/月,补贴每年1月、7月各发放一次,补贴期限自核定享受当月起,最长为3年。
5.其他
除个转企、参保地变更等特殊情形外,法定代表人无故中断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终止享受。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创业实体。
2.申请条件
(1)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正常经营,且注册3年内新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时创业实体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4)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新招用人员参保之日起4年内。
3.审核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元,年补贴最高额为10万元,补贴按年度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五)大学生创办家政服务企业创业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企业。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在4年内;
(2)由在舟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3)正常经营,带动3人(含)以上就业,法定代表人及职工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4)企业依法纳税,具备完整的管理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
3.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补贴最多可申请3次,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5.其他
大学生创办家政服务企业创业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金申领
1.申请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申请条件
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
3.审核材料
(1)《自主创业人员失业金一次性申领表》(附件5);
(2)社会保障卡;
(3)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次性领取剩余待遇。
(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1.申请对象
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和网络创业认定人员。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首次申请需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或在首次认定网络创业的3年内且申请时网络创业认定有效;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舟高校在校生除外);
(3)自筹资金不足;
(4)贷款有效申请时间为首次资格认定之日起3年内。
3.审核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6);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②在舟高校在校生学生证;③残疾证;④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⑤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的公司章程(合伙经营的需注明股权结构)。
4.贷款额度及期限
合伙经营创业者及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创办企业的在舟高校在校生和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担保条件缺乏的创业者可申请10万元(含)以下的免担保贷款。
5.其他
(1)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以合伙经营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伙人须与法定代表人在同一单位参保,合伙人另注册创业实体的,不予认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有效期为2个月。
(八)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领
1.申请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人员。
2.申请条件
(1)按期还本付息;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贷款结束之日起1年内。
3.审核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7);
(2)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
(3)社会保障卡。
4.补贴标准及期限
重点人群贷款、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1)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实际经营不满6个月、兼职创业、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不予贴息;
(2)逾期及罚息部分不予贴息。
(九)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领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
(1)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含)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含)以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2)贴息有效申请时间为按期还本付息后1年内。
3.审核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8);
(2)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重点人群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入驻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贴息,贴息标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5.其他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有多笔创业贷款的,择一申请。
二、就业补贴
(十)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企业就业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的家政服务企业首次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时高校毕业生应与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参保之日起3年内。
3.审核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9);
(2)社会保障卡;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年1万元,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企业就业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十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时高校毕业生应与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参保之日起3年内。
3.审核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9);
(2)社会保障卡;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4.补贴标准及期限
专科学历每年3000元;本科学历每年5000元;2018年1月1日后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年80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
5.其他
(1)派遣性质用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申请时,《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中所在单位(盖章)栏应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盖章确认;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不与其他个人岗位补贴重复享受。
(十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
(1)新招用首次在舟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时企业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保之日起4年内。
3.审核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11);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600元/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5.其他
中小微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用工关系的,不予补贴。
(十三)临时生活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本市户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享受政府临时救助政策群体、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失业登记;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登记失业之日起1年内。
3.审核材料
(1)《临时生活补贴(补助)申请表》(附件12);
(2)社会保障卡;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4)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低保证;②困难家庭救助证;③残疾军人证;④残疾证;⑤孤儿证。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舟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按月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十四)见习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2.申请条件
(1)接收毕业学年起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助;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见习结束后3个月内。
3.审核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13);
(2)《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名册》(附件14);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②在校生学生证;
(4)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或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原件;
(5)见习协议原件;
(6)申请见习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提供综合商业保险缴费凭证。
4.补贴标准及期限
(1)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见习基地发放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的50%,最高不超过1200元/月;
(2)见习保险补贴。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据实予以补贴;其中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最高为50元/月;
(3)补缴养老保险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留用见习人员,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单位缴纳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据实予以补贴;
以上三项补贴的补贴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十五)实习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在舟实习在校大学生。
2.申请条件
原则上在舟实习时间连续30天以上,年度累计不超过90天。
3.审核材料
(1)实习协议书复印件;
(2)实习高校生身份证复印件。
4.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生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企业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的,按企业给予的生活补贴予以5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1200元/月;
(2)交通补贴。按照出发地(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为浙江省500元/人、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1000元/人、华东地区以外1500元/人标准;
(3)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为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和人生意外险的给予全额补助。
5.其他
(1)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生享受以上补贴,所在高校需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合作协议;
(2)市本级用人单位实习补贴经费在市人才经费中列支,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十六)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成立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申请条件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时用人单位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参保之日起4年内。
3.审核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11)。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6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申报一次。
5.其他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同一单位重新招用;
(2)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与就业困难人员建立用工关系的,不予补贴;
(3)用人单位新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享受社保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网络创业认定人员。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就业困难人员须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2年(含)以上。
3.审核材料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5);
(2)社会保障卡;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5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按季度发放。
5.其他
(1)灵活就业指的是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取工商营业证照等以外的其他就业形式;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不能同时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原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的在职期限以及军队退役人员经认定的军龄年限可以计算在“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2年(含)以上”内;
(4)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后,本人应及时办理中止灵活就业手续;
(5)对灵活就业人员失联、失踪,银行账户冻结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等情况的,由经办机构办理中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相关手续。
三、培训补贴
(十八)创业培训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本市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2.申请条件
(1)组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本市在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舟院校在校生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3.审核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6);
(2)《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7);
(3)申请对象身份印证材料之一:在舟院校在校生学生证。
4.补贴标准
根据证书核发时间对应的《舟山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考目录》据实享受培训补贴。
(十九)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本市在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3.审核材料
(1)《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18);
(2)社会保障卡;
(3)培训费发票原件;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根据证书核发时间对应的《舟山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考目录》据实享受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5.其他
(1)在市外培训机构参加本市尚未开设的培训项目,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可同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与创业培训补贴可同时享受;同一人参加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培训,并取得多本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3)职业培训补贴包含鉴定费和培训费,不包含补考费用;
(4)在舟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和在舟高校在校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紧缺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另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5)本市户籍50-6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女性在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同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订单式培训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开展订单式培养的院校。
2.申请条件
本市企业根据其对未来不同规格人才需求的情况,与有关院校签订培养协议,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纳入订单式培养的学员。
3.审核材料
(1)《订单式培养协议书》;
(2)《舟山市订单式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9);
(3)《订单式培养人员名册表》(附件20)。
4.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名学员每学期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学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及市外学员给予不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贴,并对市外学员给予交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其他
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院校,由院校负责申报,可1年申报一次。
(二十一)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
2.申请条件
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简称职工学徒)及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或见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在企实习学生(简称实习学徒)。
3.审核材料
(1)《新型学徒制培养备案表》(附件21);
(2)《新型学徒制补贴人员名册表》(附件22);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补贴标准及期限
采取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职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低于4000元,如补贴标准高于4000元的,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实习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补贴。
5.其他
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企业,由企业负责申报。
(二十二)岗前培训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
(1)新招用首次在舟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自招用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需严格按照岗位实际,主要围绕岗位履职必需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操作技术、企业文化等内容;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时企业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审核材料
(1)《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申请表》(附件23);
(2)《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表》(附件24);
(3)培训人员考勤(签到)记录;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4.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500元。
5.其他
中小微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用工关系的,不予补贴。
(二十三)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本市在岗职工。
2.申请条件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证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3.审核材料
(1)《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25);
(2)社会保障卡;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本地失业保险缴费月份不足时,异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根据证书核发时间对应的《舟山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考目录》据实享受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能与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5.其他
通过本市技能大比武或企业自主评价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二十四)就业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
1.申请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条件
(1)在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培训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3.审核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6);
(2)社会保障卡;
(3)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补贴标准及期限
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00元的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300元的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生活费补贴。
5.其他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相关说明
本细则中的重点人群指的是在舟高校在校生、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和持证残疾人。
(二)本细则中的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
(三)本细则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指的是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4050”人员(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家庭所有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人员(持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随军家属(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持随军报告审批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家属)。
(四)本细则中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与企业同等享受政策。
(五)本细则中创业扶持的项目应为我市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行业;兼职创业、非本人实际经营、创业项目由直系血亲(姻亲)转让或继承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创业形式不在创业扶持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包括变更法人代表的情形。在本市范围内初次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取得其他依法登记许可,符合条件的可与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六)个人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享受;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享受创业扶持政策,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网络创业认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及失业保险。
(七)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当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及已补缴以前所欠社会保险费的月份计入补贴期限,且均不发放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八)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多家企业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的,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
(九)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先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补贴政策享受未期满的,享受到期满为止。今后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3.《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5.《自主创业人员失业金一次性申领表》
6.《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7.《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8.《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9.《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10.《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1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12.《临时生活补贴(补助)申请表》
13.《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14.《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1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16.《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17.《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8.《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19.《舟山市订单式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20.《订单式培养人员名册表》
21.《新型学徒制培养备案表》
22.《新型学徒制补贴人员名册表》
23.《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申请表》
24.《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表》
25.《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6.《就业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4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21 来源: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群岛新区经济转型升级与就业创业同步协调发展,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9〕5 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制定了《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保障政策切实落地。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根据5号文件内容进行制定,包括创业补贴、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相关说明等4个模块,共计24项补贴政策。
(一)创业补贴(1-9条)
大力扶持创新创业,通过系列创业补贴政策,减少创业初期资金成本,降低创业风险,从而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主要包含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大学生创办家政服务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领、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领等9项创业补贴。
(二)就业补贴(10-17条)
突出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注重分类施策,既鼓励到基层就业,又引导实现灵活就业,同时吸引高校毕业生等特定人群到舟见习实习并留舟就业,确保就业形势稳定。主要包含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企业就业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见习补贴申领、实习补贴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等8项就业补贴。
(三)培训补贴(18-24条)
通过政府购买的培训方式,鼓励各类群体积极提升职业技能,突出利用“订单式培养”和“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促进技能人才和企业需求的精准对接,缓解企业“用工难”,调节就业结构性矛盾。主要包含创业培训补贴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订单式培训补贴申领、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领、岗前培训补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等7项培训补贴。
三、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14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苏驰晟
联系方式:2037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