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人社〔2017〕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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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
丽政发〔2015〕78号
)精神,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丽水市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
丽政发〔2015〕78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园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实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孵化服务,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平台。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各类市场、闲置厂房、办公楼等资源,采取创办“区中园”、“园中园”、“场中园”、“厂中园”、“校中园”等多种方式建立创业园,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平台、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劳动者创业就业。
第四条 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做好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创业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园的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高质量的企业孵化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入园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创业园认定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身特点的园区定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二)有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三)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劳动者创业孵化功能。
(六)有一定的创业实体和运营成效。创业园聚集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创业实体手续齐全,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入园创业实体的成功率(稳定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第六条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创业园分A、B、C三类:
A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有3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入驻的劳动者创业实体不少于40家,吸纳就业和实习大学生100人以上。
B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有2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入驻的劳动者创业实体不少于25家,吸纳就业和实习大学生50人以上。
C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有1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入驻的劳动者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和实习大学生20人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对象。凡在丽水市范围内各高校、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认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建园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创业园认定审批表》(附件1);
2.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创业园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5.《丽水市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
6.《丽水市创业园入驻实体带动就业花名册》(附件3)。
(二)初审。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审核。
(三)审核评估。当地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经实地察看、现场答辩、材料复核、综合评议等程序,提出审核评估意见。
(四)公示。对拟认定的创业园,由当地人力社保局进行公示。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影响认定结果的创业园,由当地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建设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创业园日常管理工作由建园单位具体负责,各地人力社保局具有监管责任,并根据部门职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创业园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要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创业园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创业园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创业园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年度考核时,创业园应提交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建设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使用情况、园区财务报表、当前入驻企业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名单、淘汰企业名单、园区利税总额等)。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由当地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创业园,可申请创业园建设补贴、创业孵化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园区内未开展创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开展处于停滞状态的;
(二)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园区内出现重大生产和安全事故的;
(四)园区内创业实体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三条 各地认定的创业园中属于A类、B类创业园的可申报市级创业园,经市人力社保局考核评估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为“丽水市级创业园”。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丽水市级创业园,可经当地人力社保局推荐参加“丽水市级创业示范园”评审认定。经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评审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园,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授牌。市级创业示范园认定每年不超过5户。
第十五条 丽水市级创业园、丽水市级创业示范园的年度考核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委托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为加快创业平台建设,对认定的创业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园建设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从当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市本级创业园的可按以下办法申请创业园建设补贴。
(一)认定当年,A类、B类、C类创业园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补贴;
(二)认定后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按考核后达到的类别,A类、B类、C类创业园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补贴。
(三)认定后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按考核后达到的类别,A类、B类、C类创业园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补贴。
建园单位申请建设补贴时,需向市就业管理局提供《丽水市创业园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4)。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创业示范园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创业园除享受当地相关创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创业园内部各项优惠政策,如有重复补助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丽水市创业园认定申报表》
2.《丽水市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
3.《丽水市创业园入驻实体带动就业花名册》
4.《丽水市创业园建设补贴申请表》
5.《丽水市创业园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6.《丽水市创业示范园认定申报表》
关于《丽水市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丽人社〔2017〕133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04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制定《丽水市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将《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问:本《办法》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015年12月12日市政府下发了《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 丽政发〔2015〕78号
)。《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为加速形成区域竞争优势,维护创业园建设人、法人实体、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强化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促进资源快速集聚,鼓励、引导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细化落实《意见》精神,特制定了本办法。
二、问: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园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园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实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孵化服务,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平台。
三、问:申请认定丽水市创业园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一)具有自身特点的园区定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二)有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三)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劳动者创业孵化功能。
(六)有一定的创业实体和运营成效。创业园聚集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创业实体手续齐全,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入园创业实体的成功率(稳定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四、问:满足认定基本条件的创业园如何分类?
答:(一)A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有3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入驻的劳动者创业实体不少于40家,吸纳就业和实习大学生100人以上。
(二)B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有2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入驻的劳动者创业实体不少于25家,吸纳就业和实习大学生50人以上。
(三)C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有1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入驻的劳动者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和实习大学生20人以上。
五、问:哪些对象可以申报认定为丽水市创业园?
答:凡在丽水市范围内各高校、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认定。
六、问:丽水市创业园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一)市本级、县(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1.申报。建园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创业园认定审批表》(附件1);
(2)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创业园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5)《丽水市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
(6)《丽水市创业园入驻实体带动就业花名册》(附件3)。
2.初审。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审核。
3.审核评估。当地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经实地察看、现场答辩、材料复核、综合评议等程序,提出审核评估意见。
4.公示。对拟认定的创业园,由当地人力社保局进行公示。
5.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影响认定结果的创业园,由当地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发文公布。
(二)各地认定的创业园中属于A类、B类创业园的可申报市级创业园,经市人力社保局考核评估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为“丽水市级创业园”。
(三)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丽水市级创业园,可经当地人力社保局推荐参加“丽水市级创业示范园”评审认定。经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评审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园,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七、问:对认定的创业园如何管理和考核?
(一)创业园日常管理工作由建园单位具体负责,各地人力社保局具有监管责任,并根据部门职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创业园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要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创业园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
(三)对认定的创业园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创业园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年度考核时,创业园应提交园区运营情况报告。
(四)年度考核由当地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创业园,可申请创业园建设补贴、创业孵化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1.园区内未开展创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开展处于停滞状态的;
2.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园区内出现重大生产和安全事故的;
4.园区内创业实体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五)丽水市级创业园、丽水市级创业示范园的年度考核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委托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八、问:对认定的创业园是否有资金扶持?
答:(一)被认定为市本级创业园的可按以下办法申请创业园建设补贴。
1.认定当年,A类、B类、C类创业园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补贴;
2.认定后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按考核后达到的类别,A类、B类、C类创业园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补贴。
3.认定后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按考核后达到的类别,A类、B类、C类创业园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补贴。
各县(市、区)级创业园建设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获得市级创业示范园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经认定的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四)经认定的创业园除享受当地相关创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创业园内部各项优惠政策,如有重复补助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
九、问:本《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即2017年6月16日)起试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