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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3〕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以促进就业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实行派遣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服务协议。家庭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要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协商确定。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规定要求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乡各类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家庭服务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吸纳从业人员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省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加强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员工制家庭服务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现有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表彰等多种形式,在项目扶持、房租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服务标准化、宣传推介以及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创建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扶持家庭服务业所需经费符合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的,按规定予以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研究制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法规,为发展家庭服务业提供法制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完善信息平台。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加快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规范家庭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当地人力社保、商务部门备案。积极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营造供需双方相互信赖、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家庭服务业协会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四)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研究制定适合家庭服务业特点的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从业人员体面劳动。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健全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等组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