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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甬江科创大走廊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甬江科创大走廊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20〕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甬江科创大走廊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甬江科创大走廊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加速创新型产业发展,优化科技创新格局,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宁波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具有显著创新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结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创新型产业用地类型定为M0。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办公、宿舍、商业等办公生活服务设施。

创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M0和可分割转让M0。

第三条  本办法以甬江科创大走廊空间规划核心区范围为试点区域。

第四条  构建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谁提出谁监管”原则。

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筹工作开展。在试行期间,指挥部可通过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推行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布局准入、土地供应、土地价格、产权管理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型产业目录、产业准入条件和项目准入审查工作。

属地政府负责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申报受理、初审、达产验收和履约监管等工作,可参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地)制定履约监管、达产验收实施细则。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实行项目和规划布局分别准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准入:

1.产业类型不符合宁波市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

2.项目不在创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布局范围内;

3.准入要求低于标准地规定的标准;

4.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综合防灾等要求;

5.不符合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集聚分类、控制指标等方面其他规定的。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创新型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正面清单的创新型产业项目优先准入,严格项目准入申报审查。

(一)创新型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正面清单

1.符合甬江科创大走廊特色园区发展和创新功能单元建设的产业项目优先;

2.项目投资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等;

3.项目的科技产出和人才团队情况,包括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等。

(二)项目准入审查流程

意向项目由属地政府初审后附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报指挥部,经指挥部召集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由属地政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创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布局正面清单的创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规划布局,严格项目用地规划布局准入审查。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布局正面清单

1.M0项目优先在适用范围内存量工业用地上布局。

2.东钱湖环湖外围区域、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中官路创业创新大街等作为创新型产业的重点发展区域,工业集聚区控制线内的创新型产业用地(M0)比例不限;甬江科创大走廊范围其他工业集聚区控制线内创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超过控制线内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

3.用地周边交通便捷、配套完善。

4.连片或相邻用地面积30亩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转让M0;少于30亩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转让M0,仅限企业自用;从严限制新增用地规划为可分割转让M0。

(二)用地规划布局准入审查流程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由属地政府提出规划布局方案,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规划布局准入申请,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初审后报指挥部。经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地块规划条件。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M0、工改M0(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工业用地用而未尽部分)。新增M0采用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但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可“先租后让”分阶段出让,也可一次性整体出让,具体由属地政府确定。

第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出让年限具体由属地政府确定,一般为20年或30年,最高不超过50年。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创新型产业用地(M0),租赁期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通过达产验收的,可办理剩余年期土地出让手续,出让年期等于“先租后让”总年期减去已租赁年期。

工改M0,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基准地价暂按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倍确定,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时再单独分类制定。

创新型产业用地(M0)实行差别化地价管理,与分割转让比例、实际出让年限、容积率等相挂钩。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在50年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进行年期修正。具体项目的出让起始价适用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由属地政府结合产业政策和项目产出约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工改M0,以剩余出让年限为基准,需补缴M0和原用地的价格差值。

“先租后让”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租赁期间的租金可按地价总额的10%确定,租金一次性缴清,竞买成功后竞买保证金可直接转为租金;出租期限届满并经达产验收通过后,在签订剩余年限出让合同时,需缴纳的土地价款按租赁时确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土地出让价格总额减去已缴纳的年租金总额确定。

第十二条  新增M0项目和工改M0项目按以下流程供地:

(一)新增M0项目按标准地出让有关流程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出让公告中应明确规划条件、使用类型、配套用房比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和建设周期等内容。

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作为拍卖、挂牌出让文本的附件与出让文本一并公告发布。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产出强度、税收贡献、持续运营监管、违约责任和准入项目开发的最低要求以及开发主体应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等相关条款。

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还应对二次转让全部增值收益收缴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要求开发主体在首次转让产业用房合同中,明确买受方再次转让产业用房的前提条件、增值收益收缴等事项。

新增M0项目,可采取“限地价,竞亩均税收”“限地价,竞达标时限”“限地价,竞贡献产业用房”等方式确定竞得人(单位)。

(二)新增M0项目的竞得人(单位)和获得项目准入的工改M0项目用地单位须先与属地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再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应与其他用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在满足规划布局准入的基础上,原规划科研研试类用地(A35/M1、A35/B、A35、A31等)、工业用地(M)调整为M0的,适用控规调整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控规编制、修编、局部调整,按以下原则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规划指标:

(一)容积率不低于2.0(含2.0)。

(二)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设置规划条件时,根据航空、景观和日照等要求,予以具体明确。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型产业用地(M0)功能兼容复合利用,严格控制配套用房分散布局,原则上单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总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下同)超过5万平方米的,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30%;单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鼓励多个临近地块在片区范围内集中统筹设置配套用房,可配建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按单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配建标准确定。

停车配建应按照不低于商务用地配建标准的60%予以配置。

第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以建设产业用房为主,不得用于纯商业办公,禁止类住宅化、类别墅化,且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宿舍建筑面积不高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工业厂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结构可靠,单元灵活,符合工艺流程,满足生产及货运的相关要求。配套用房根据建筑用途执行相应建筑规范,配套宿舍可参照公租房标准。



第五章  土地、产业用房贡献



第十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前,属地政府可结合需求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用地单位须向属地政府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的土地、产业用房,具体比例由属地政府确定。

贡献的产业用房不计入项目可分割转让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登记、转让比例。

第十九条  贡献的土地所有权和产业用房使用权归政府所有,原则上由属地政府或由其指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管理和运营主体。贡献的土地须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贡献的产业用房须用于招引重点创新型产业项目,原则上只能出租。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按工业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明“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受让方应经属地政府审查同意”等字样,以区别一般工业项目用地。

多地块集中配建配套用房的应视为一宗地整体登记,不得将配套用房所在地块单独分宗登记。

第二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出让时约定为产业用房可分割转让的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后,经属地政府审查同意,可办理产业用房分割登记、转让手续。转让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因孵化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公司IPO上市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

2.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扣除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后的50%;

3.按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的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且产业用房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4.分割转让的受让方须经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购买。

可分割转让M0项目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销售管理、资金监管等参照商品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开发主体有义务告知买受方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前提条件,并在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产业用房由开发主体通过现售方式出让的属于首次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买受方再次分割出让的,均属于二次分割转让。通过股权转让将产业用房作为资产注入其他公司的,管理模式参照二次分割转让。产业用房二次分割转让,按约定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按原合同转让价格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低作价回购;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转让,增值收益按约定由属地政府指定部门向转让方收缴,具体收缴比例如下:

(一)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满3年的,增值收益按100%比例收缴;

(二)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满3年未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50%比例收缴;

(三)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20%比例收缴。

增值收益指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扣减原销售价格及转让方受让该产业用房时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属地政府可指定机构通过免息借款等形式支持受让单位开发建设项目。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四条  属地政府应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规划、建设、运营期间的管理,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监管项目建设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年内,由属地政府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组织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出具项目达产验收意见,采取一次性整体出让方式供地的,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满可办理剩余年限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价款(租赁时确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土地出让价格总额减去已缴纳的年租金总额),核发剩余年限不动产权证书。如达产验收中仅税收指标未达标的,允许企业按税收指标差价的2倍补缴,并视为验收通过。

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属地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超出“先租后让”租赁期限的可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限。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经属地政府审查同意后,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规定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土地价款按原出让价格扣减相应使用年限后予以退回,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残值评估价予以补偿,也可由属地政府按上述要求回购。

第二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后,属地政府应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持续监管至少3年。持续监管期内,税收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应按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要求补足;其他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应按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缴纳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开发主体应制定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

(一)协助属地政府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进行统一登记,定期统计入驻企业的产业、财政贡献、R&D投入、综合能耗等情况;

(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属地政府。

第二十八条  特殊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出让供地方式、分割转让比例等条件上,可适当放宽,但需经指挥部以部务会议“一事一议”等方式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办法与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并行实施,项目开发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政策。




《甬江科创大走廊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市正处于加速推进“246”万亿产业集群建设的关键阶段,在新产业新业态落地和制造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传统“二、三产业”划分方式的用地规划、开发标准、土地供应和管理等已难以满足高新技术协同生产、组团生产及2.5产业等新业态、新产业的用地需求。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作为全市科技创新的主平台、主引擎,亟需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供给,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市动能转换和能级提升。在学习借鉴深圳、东莞等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对加快推进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定义类型。一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宁波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具有显著创新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二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用地(M)”大类中的用地类型,用地性质仍属于工业用地(M)。

2.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构建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明确提出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自然资源规划、发改及属地政府的职责,其中指挥部负责统筹工作开展。

3.严格M0准入。M0项目实行项目和规划布局分别准入制度。提出M0准入的正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产业类型、规划布局、“标准地”等要求。

鼓励和支持符合正面清单的项目优先准入布局。项目方面,符合甬江科创大走廊特色园区发展和创新功能单元建设的产业项目优先,且注重项目投资、科技产出和人才团队情况等。

规划布局方面,优先在适用范围内存量工业用地上布局;大走廊规划核心区范围内一般区块创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超过控制线内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特殊区块除外;鼓励集约节约用地,集中成片、规模开发。连片或相邻用地面积30亩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转让M0;少于30亩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转让M0,仅限企业自用。

4.规范用地管理。一是明确供地方式。M0的供地来源包括新增M0、工改M0(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工业用地用而未尽部分)。新增M0用地项目按“标准地”出让有关流程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用地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二是实施弹性年期出让。新增M0土地出让年限一般为20年或30年,最高不超过50年,原则上采取“先租后让”分阶段出让,也可采取一次性整体出让,具体年限由属地政府确定。工改M0,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三是明确土地价格。M0用地的基准地价暂按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倍确定,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时单独分类制定,具体由属地政府结合产业政策和项目产出约定等因素综合确定。工改M0,以剩余出让年限为基准,需补缴M0和原用地的价格差值。“先租后让”M0项目租赁期间的租金按总地价款的10%确定,出租期限届满并经达产验收通过后,需缴纳的土地价款按租赁时确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土地出让价格总额减去已缴纳的年租金总额。

5.加强建设管理。一是明确M0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含2.0),鼓励M0用地功能兼容复合利用。二是明确产业、配套用房比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0%;项目用地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不足5万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宿舍建筑面积不高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三是明确建筑规范。

6.倡导产业贡献。可结合需求约定用地单位须向属地政府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的土地、产业用房,具体比例由属地政府确定。贡献的产业用房不计入项目可分割转让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登记、转让比例。

7.强化产权管理。一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二是严格产业用房首次转让条件。出让时约定产业用房可分割的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后经属地政府审查同意,可办理产业用房分割登记、转让手续,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三是严格产业用房二次转让条件。M0用地项目产业用房二次分割转让,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按原合同转让价格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低作价回购;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但须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

8.严格履约监管。一是项目用地单位须先与属地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再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二是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年内,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达产验收。三是达产验收通过后,属地政府应进行至少3年的持续监管。四是项目开发主体应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

四、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试行的区域为甬江科创大走廊空间规划核心区范围。

五、政策衔接

本管理办法与原有的用地政策并行,项目开发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政策。

六、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七、解读机构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葛晓峰

联系方式:0574-89385036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