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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温政发〔 2007 〕12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5〕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6〕1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一)实行市场准入平等。切实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

(二)实行政策待遇平等。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和同等待遇。对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的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在推进“招商选资”战略中,非公有制企业在资金和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等相关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创新、推进科技产业化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进一步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开放

(三)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与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四)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市场开放度。垄断行业要加快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打破地区、所有制、内外资界限和行业垄断,开放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文教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

三、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

(五)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和技术转移两大平台建设,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促进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研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积极推进高新技术品牌战略,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经认定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同类型公有制企业一样,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六)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科技创新。继续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5〕57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功能,规范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和转化提供服务。放大本市科技创新资金效用,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环境。拓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增加专业技术服务供给,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以竞标或其他方式,平等参与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发展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评估机构,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促进跨所有制、跨地区的科技成果交流和对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

(七)加大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的力度。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依法扩大服务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的,给予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待遇。引导、支持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八)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办学。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发挥基金会特有的功能性作用,依法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效率。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各类学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条件成熟时,探索公办学校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实行委托管理。在“实验性、示范性”学校资质评定中,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实行同等标准。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根据办学成本和合理回报的原则,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九)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 国发〔2005〕10号)精神。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新闻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的力度。吸引非公有资本对文化体育事业的投入,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较高管理水平和广泛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产业集团。鼓励利用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体育产业,繁荣我市的文化体育事业。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入医疗卫生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精神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可提供高端服务的经营性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提出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相关的投资收益等配套性政策措施,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资源缺乏的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山区,对地域范围广阔、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乡镇(街道),在确保政府办好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的同时,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农业水利领域

(十一)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农业水利的投资。以重大项目为依托,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海涂围垦、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以农业科研、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为重点,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十二)创造市场化运作的公平环境。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资本转让特许经营权或产权。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剥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拥有的行业规划、环保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行政性职能,为推行市场化运作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十三)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

(十四)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服务平台建设。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在非公有资本收购、兼并和受让国有产权中的作用,完善产权市场的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合理调整,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提供公开、科学、透明的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在交易和审计、评估以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平等、规范的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交易环境。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七、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鼓励投融资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项目融资。充分利用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完善企业信用评估服务,按要求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帐户托管等服务。拓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十六)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加快发展。抓紧培育优质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活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力度。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八、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水平

(十八)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不得提高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加快标准厂房及公共辅助设施建设,采取出租等多种形式,积极帮助创业者降低商务成本。建立健全市、县创业辅导网络,积极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十九)积极开展人才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和务工农民素质培训等工程,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队伍。政府对企业培训工作要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或奖励。非公有制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培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各级政府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提供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二十)大力发展和提升社会中介服务。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认证、咨询、检测、校准、审计、资产评估、统计、律师、专利代理、技术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和监督等作用。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的整合和优化,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十一)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有关统计、会计、税收、金融、产品质量等信息的收集制度,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生产要素配置方面予以倾斜,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其年检、备案等手续,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二十二)改进政府服务。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完善市场机制,把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职能交给市场,把可以由市场中介组织解决的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把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交给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办理,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平台。市综合经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市统计部门要进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方法的研究,定期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

(二十三)切实维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依法切实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权利,推动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依法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平等竞争,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代理、乱指定。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加强信访工作,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逐步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温州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强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经常性的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积极主动有效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大力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工商户),营造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优做强、鼓励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人士创业创新创造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中遇到的新问题。市监察、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法无禁止即为合法”,把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落到实处。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