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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0〕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重高校发展规律,进一步增强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在舟高校发展的积极性和针对性,促进在舟高校与地方的合作互动、共生共荣,加速推动高校在海洋经济社会领域建成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特色优势学科,加速提升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能力和实际贡献。

二、评价对象

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含东海科技学院)、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4所在舟高校。

三、评价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评价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根据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实际贡献现状,重点聚焦高校科研成果在地方转化、对地方发展的技术(文化)服务、毕业生留舟、“高精尖”人才引育等方面贡献情况开展评价。

(二)发展性原则。以科学的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明晰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任务,既要对在舟高校目前服务地方的能力和贡献水平作出评价,也要对其服务地方发展贡献的增长性作出评价,持续激发在舟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激励性原则。评价结果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舟高校的政策、土地、项目、经费等资源支持相挂钩,形成与高校服务地方贡献度相匹配的地方支持体系,促进校地高度融合、协调发展。

四、评价内容与方式

(一)评价内容。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内容,分为特定指向评价项目和自主申报评价项目两部分,总的目标贡献指数为100。特定指向评价项目,设“科研成果贡献”“技术服务贡献”“人才引培贡献”三个一级指标,下设7个二级指标、9个评价点,目标贡献指数为80;自主申报评价项目,只设“自主申报突出贡献”一个一级指标,凡在特定指向评价项目外(或更高层级),各在舟高校紧扣“服务地方发展”主题,在“四个舟山”和“重要窗口”建设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显著成效、为舟山增光添彩的工作,均可自主申报,目标贡献指数为20。具体见《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细则》(附件)。

(二)评价方式。2020学年起,每学年组织一次评价。特定指向评价项目贡献指数,赋值方式见《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细则》。自主申报评价项目贡献指数,由评价工作组成员对各申报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集体评议后赋值。

五、评价实施

(一)评价组织。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市人才、发改(统计)、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税务、投促中心等部门参与的在舟高校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价工作组。其中教育部门承担评价工作的联系与协调。

(二)评价程序。

1.高校自评。各在舟高校对照评价内容形成学年度(相关实证素材的有效时间自上年8月1日起至当年7月31日止)服务地方贡献度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于9月底前市教育局。

2.实地评估。评价工作组在对各高校自评情况进行分头核查的基础上(必要时走访有关企业行业核实),到各高校实地评估,并现场作相应反馈。

3.形成评价意见。现场评估后,评价工作组分校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各高校学年度服务地方高校贡献度评价赋值结果,报市政府审议。

六、结果运用

(一)各在舟高校学年度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价报告和实际贡献值、实际贡献指数,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通报。

(二)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其建设和发展提供土地、项目、资金、政策等支持的重要依据。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贡献度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其项目建设、调整办学规模和专业布局、高职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并直接与其年度综合考核挂钩。



附件: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细则

附件


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目标贡献指数

评价点及贡献描述

贡献指数赋值方式

实际贡献值

实际贡献指数

评价

部门

一、科研成果贡献

1.科研成果数量

8

评价点1:科研成果贡献值。描述:以舟山为申报地,高校当学年获批国家(外)发明专利、通过PCT申请的专利或获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科技创新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获批受资助的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获建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平台(基地)的情况。每项发明专利、PCT申请记成果贡献值为1,省级及以上专利奖每项记成果贡献值为2(其中获国家专利奖金奖、银奖的,贡献值分别为4、3);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贡献值分别为5、3、1(其中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贡献值分别为8、5、3),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贡献值按科技创新成果奖减半赋值;国家、省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平台(基地),贡献值分别记3、2。考核学年度内成果贡献值累积计算,若奖项与专利重复的以最高奖项记一次;同一项目(专利)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记一次。

第一年,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内科研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8、第二名贡献指数为5、第三名贡献指数为3、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则贡献指数为0)。在按贡献值排名时出现贡献值为零的,直接记最后一名,以下同。
第二年起,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贡献增长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内科研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5、第二名贡献指数为4、第三名贡献指数为2.5、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的贡献指数为0)。按评价学年度与上一学年度贡献值的增长值(绝对值,以下同)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3(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2),第二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2(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5),第三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5(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第四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0)。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2.科研成果转化

8

评价点2:成果转化数量贡献值。描述:当学年度高校有关科研团队带研究成果在舟山开办公司(企业,以下同)、科研成果转让或以科研成果入股在舟公司、利用高校科研成果吸引外来资金在舟办公司。直接在舟开办公司,每开办1家公司转化数量贡献值为1;成果转让或入股在舟公司,每项转化数量贡献值为0.6,利用高校科研成果每引进在舟落户1家公司转化数量贡献值为1。考核学年度内转化数量贡献值累积计算,考核截止时间前已经注销的不予计算。

第一年,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内成果转化数量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8、第二名贡献指数为5、第三名贡献指数为3、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则贡献指数为0)。
第二年起,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贡献增长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成果转化数量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5、第二名贡献指数为4、第三名贡献指数为2.5、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的贡献指数为0)。按评价学年度与上一学年度成果转化数量贡献值的增长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3(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2),第二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2(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5),第三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5(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第四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0)。



市市场监管局、市投促中心


8

评价点3:成果转化投资贡献值。描述:当学年度高校有关科研团队带研究成果在舟山开办公司、以科研成果入股在舟公司、利用高校科研成果吸引外来资金在舟办公司,以这些公司的注册资金合计总量(其中入股的按公司注册资金及股份占比折算)为投资贡献值。

第一年,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学年度成果转化投资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8、第二名贡献指数为5、第三名贡献指数为3、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则贡献指数为0)。
第二年起,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贡献增长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考核学年度成果转化投资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5、第二名贡献指数为4、第三名贡献指数为2.5、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的贡献指数为0);按考核学年度与上一学年度成果转化投资贡献值的增长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3(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2),第二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2(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5),第三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5(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第四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0)。



市市场监管局、市投促中心


3.科研效益产出

8

评价点4:成果转化产值贡献值。描述:由高校提供近三年来(第一年评价数据采集,自2018年8月以来,以后类推)本校科研成果孵化产生的公司名册,按有关公司在当年达到的产值规模合计数,作为产值贡献值。公司产值规模以考核当年半年报有关数据为准;成果以入股方式转化的,按公司的实际产值规模及股份占比折算;若公司举办者已变更为与高校无关人员的,不予计算。

第一年,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当年成果转化产值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8、第二名贡献指数为5、第三名贡献指数为3、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则贡献指数为0)。
第二年起,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贡献增长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当年成果转化产值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5、第二名贡献指数为4、第三名贡献指数为2.5、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的贡献指数为0);按评价当年与上年成果转化产值贡献值的增长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3(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2),第二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2(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5),第三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5(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第四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0)。



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8

评价点5:成果转化税收贡献值。描述:由高校提供近三年来(第一年评价数据采集,自2018年8月以来,以后类推)本校科研成果孵化产生的公司名册,按有关公司在考核周期内实际对地方的入库税收额作为税收贡献值。成果以入股方式转化的,按公司的税额及股份占比折算。

第一年,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当年成果转化税收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8、第二名贡献指数为5、第三名贡献指数为3、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则贡献指数为0)。
第二年起,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贡献增长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当年成果转化税收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5、第二名贡献指数为4、第三名贡献指数为2.5、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的贡献指数为0);按评价当年与上年成果转化税收贡献值的增长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3(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2),第二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2(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5),第三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5(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第四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0)。



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技术服务贡献

4.服务平台建设

8

评价点6:技术(文化)服务平台贡献值。描述:高校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合作建设跟海洋经济密切相关的技术研发、应用服务和产教融合发展平台。平台单体设施设备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贡献值设为1,超过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贡献值设为1.5,超过500万不足1000万元的贡献值设为2,超过1000万元的贡献值设为2.5。高校只挂名实际未有效参与建设的平台,不予计算。以学年度内有效的平台贡献值累积计算。

第一年,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内技术(文化)服务平台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8、第二名贡献指数为5、第三名贡献指数为3、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则贡献指数为0)。
第二年起,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贡献增长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内技术(文化)服务平台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5、第二名贡献指数为4、第三名贡献指数为2.5、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的贡献指数为0)。按评价学年度与上一学年度技术(文化)服务平台贡献值的增长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3(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2),第二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2(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5),第三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5(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第四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0)。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体局


5.技术(文化)服务供给

8

评价点7:技术(文化)服务供给贡献值。描述:技术(文化)服务供给方式,包括高校通过到在舟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作站提供长期的技术(文化)服务,或者应邀派出专家团队为在舟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文化)研发、管理革新等具体项目提供智力与技术(文化)服务。按项目提供服务的,经认定为提供有效服务的上述项目,每项贡献值为1;长期建站提供服务的项目,经认定为正常有效运行工作站,每个站贡献值为2。学年度内服务供给贡献值累积计算。

第一年,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技术(文化)服务供给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8、第二名贡献指数为5、第三名贡献指数为3、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则贡献指数为0)。
第二年起,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贡献增长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技术(文化)服务供给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5、第二名贡献指数为4、第三名贡献指数为2.5、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的贡献指数为0);按评价学年度与上一学年度技术(文化)服务供给贡献值的增长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3(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2),第二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2(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5),第三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5(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第四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0)。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体局

三、人才引培贡献

6.毕业生留舟贡献

16

评价点8:毕业生留舟贡献值。描述:高校毕业生留舟就业创业,专科、本科毕业生每人贡献系数为1,硕士及以上毕业生每人贡献系数为1.5。以毕业生留舟贡献系数的总和与当年毕业生总数的比值,作为当年毕业生留舟实际贡献值;根据近年来高校毕业生留舟贡献情况,按“三年一定”合理确定评价周期内各高校毕业生留舟目标贡献值。第一个评价周期内留舟目标贡献值为:2020年分别为浙江海洋大学16%,浙大海洋学院8%,国际海运学院37%,旅游健康学院33%,2021年、2022年分别在上年目标贡献值基础上递增1个百分点。留舟贡献值计算,分子分母均不含应征入伍、出国出境、升学的学生。

第一个评价周期(三年),按实际贡献值与目标贡献值相比较的达成度赋贡献指数。达成度在60%以下的,贡献指数为零;达成度在60%(含)—70%,贡献指数为5;达成度在70%(含)—80%,贡献指数为8;达成度在80%(含)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贡献指数增加0.4。                                                    第二个评价周期起,毕业生留舟目标贡献值作新调整,贡献指数赋值方式同上。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7.“高精尖”人才引育

8

评价点9:“高精尖”人才引育贡献值。描述:高校引进或自主申报入选省部级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参照《舟山市人才分类目录(2019版)》标准,A类人才1人贡献值记4、B类人才1人贡献值记2、C类人才1人贡献值记1(其中自主申报、市外引进、柔性引进分别按100%、50%、25%计算实际贡献值)。学年度内“高精尖”人才引育实际贡献值累积计算。

第一年,按人才引育实际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高精尖”人才引育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8、第二名贡献指数为5、第三名贡献指数为3、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则贡献指数为0)。
第二年起,按贡献值排名赋贡献指数+贡献增长值排名赋贡献指数。按各在舟高校评价学年度“高精尖”人才引育贡献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贡献指数为5、第二名贡献指数为4、第三名贡献指数为2.5、第四名贡献值非零的贡献指数为1(若贡献值为0的贡献指数为0);按评价学年度与上一学年度“高精尖”人才引育贡献值的增长值由高到低排序,第一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3(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2),第二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2(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5),第三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5(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1),第四名且增长值为正的贡献指数为1(增长值非正的贡献指数为0)。



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四、自主申报突出贡献


20

描述:除特定指向评价项目(或更高层级)外,各在舟高校紧扣“服务地方发展”主题,在“四个舟山”和“重要窗口”建设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显著成效、为舟山增光添彩的工作。

由评价工作组成员对各申报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集体评议后赋实际贡献指数值。



市教育局牵头,所有考核组成员单位

注:评价部门涉及多家单位的,以第一家单位为牵头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2020年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和工作要求,结合舟山实际,我市制定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2020年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在舟高校、市属高职院校发展,完善在舟高校对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体系”。自2015年起由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每年对浙江海洋大学进行办学业绩考核,2016年起由市教育局负责每年对2所市属高职院校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虽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都对有关高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情况提出了要求,但是因考核存在“对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定位不够精准”和“对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权重放得不够大”等问题,导致了在舟高校对服务地方发展工作重视不够、服务重心不明、服务贡献度不高的现状,再加上没有对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实施相应考核评价,因此,亟需系统构建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体系。

建立实施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既以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使在舟高校明确服务地方发展工作的任务要求,又通过评价结果与地方支持在舟高校发展政策的有效挂钩,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在舟高校发展的积极性和针对性,促进在舟高校与地方的合作互动、共生共荣,加速推动高校在海洋经济社会领域建成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特色优势学科,加速提升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能力和实际贡献。

二、《办法》评价对象和原则

《办法》的第一部分明确了评价的指导思想、评价对象和评价原则,评价对象为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含东海科技学院)、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4所在舟高校;评价原则,突出导向性、发展性和激励性。

三、《办法》评价内容与方式

《办法》的第二部分是评价内容与方式。围绕聚焦重点,在舟高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设定科研成果贡献、技术服务贡献、人才引培贡献、服务政府决策贡献四个一级指标,以各在舟高校实际达成的贡献指数反映对地方发展的贡献度。其中科研成果贡献占权重的40%,设置了科研成果数量、科研成果转化、科研效益产出3个二级指标,科研成果贡献值、成果转化数量贡献值、成果转化投资贡献值、成果转化产值贡献值、成果转化税收贡献值5个评价点;技术服务贡献占权重的24%,设置了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文化)服务供给、科研经费投向3个二级指标,技术(文化)服务平台贡献值、技术(文化)服务供给贡献值、科研经费投向贡献值3个评价点;人才引培贡献占权重的24%,设置了毕业生留舟贡献、“高精尖”人才引育2个二级指标,毕业生留舟贡献值、“高精尖”人才引育贡献值2个评价点;服务政府决策贡献占权重的12%,设置了提供政府决策咨询服务1个二级指标,决策咨询服务贡献值1个评价点。评价方式:2020学年起,每学年组织一次评价;总体上采用评价点上实际取得的贡献值经高校间比较后的排位,和贡献值较上年增长值经高校间比较后的排位相结合的方式,赋以贡献指数。

四、《办法》评价实施

《办法》的第三部分是评价实施。明确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市人才、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参与的在舟高校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价工作组,负责评价实施,其中教育部门承担评价工作的联系与协调。评价工作,总体上按高校自评、实地评估、形成评价意见报市政府审议的程序进行。

五、《办法》评价结果使用

《办法》的第四部分是评价结果使用。一是要建立评价结果通报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对各在舟高校学年度服务地方发展的贡献度评价结果予以公布通报。二是要落实评价结果的挂钩使用,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的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其建设和发展提供土地、项目、资金、政策等支持的重要依据;市属高职院校的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其项目建设、调整办学规模和专业布局、高职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并直接与其年度综合考核挂钩。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