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许可、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8〕9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8月4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现行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许可、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现就全市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许可、登记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许可层级
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增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宁波市级执行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市本级原则上不再审批。
二、明确审批登记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人力社保部门征求意见。
(二)办学许可审批。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办学许可。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机构,依法予以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浙劳社培〔2009〕21号)要求执行,同时应当符合《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指定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二)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按照《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执行。
(三)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所开展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确定的培训项目核准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四)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审批许可,凭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按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全市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
(二)依法办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承接方案,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及时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审批、登记标准、切实行使好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职能。
(三)建章立制。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构信息逐月上报机制。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日起实施。
附件: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申报材料清单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附件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申报材料清单
1.单位申请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公民个人申请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3.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4.拟办民办培训机构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机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关于明确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许可、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该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下发了《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做了具体规定。2017年7月1日,《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及个人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许可、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四)《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三、制定过程
《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发布施行后,市人力社保局就贯彻落实《条例》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并于2017年7月份专题召集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培训机构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思路后,结合国家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及《“技能宁波”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基于我市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起草制定了《宁波市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12月,专门召开意见征求座谈会,与全市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研讨、论证。2018年3月,为使营利性培训机构分类登记管理尽快实施,在与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协商后,依据原先起草制定的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专门起草制定了《关于明确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许可、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召开意见征求座谈会,与全市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培训机构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研讨、论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人力社保局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规定都尽可能予以采纳,最终修改形成了《关于明确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许可、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8年6月30日-7月7日,又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下放审批许可层级。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15〕78号)规定放权范围的基础上,将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增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宁波市级执行的内容,按照属地原则,下放到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批。市本级原则上不再审批。
(二)明确审批登记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登记流程,按照《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要求,具体明确了人力社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审批登记流程的相应职能。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审批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其中市场监管部门首先对申请设立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其次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论证和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最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三)明确办学条件、经营范围、机构名称等具体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在依法审批登记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如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名称规范、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等。具体依据主要有《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法规文件。
(四)明确了工作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人力社保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的相关审批管理职责,特别是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全市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切实行使好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职能,以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市场。
(五)明确了实施起始时间。按照工作进度安排,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皇甫晓宇
联系方式:0574-891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