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新区渔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4〕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切实提升城市品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为引领,按照城乡一体化和海上花园城建设的要求,通过村民市民化、农房商品化、村集体资产股权化,把城中村改造为基础配套良好、公共服务完善、人居环境优美的城市宜居社区。
二、城中村改造应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村级基层组织为改造主体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定海区、普陀区要制订完善城中村改造规划,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和改造计划。要按照“三年启动,五年完成”的要求抓紧实施。其中2015年两区各启动3个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要综合考虑资金平衡、群众意愿和改造目标等各方面因素,主要采取以项目开发带动的整体拆迁改造或以完善城市基本功能为主的综合改造整治的方式。要针对各村各区块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订具体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
五、城中村集体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山林)应依法征收,可建设用地纳入区级土地储备。五年内,经审核收储的土地依法出让的,土地出让费市、区两级政府净收益部分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
六、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城中村改造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确保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七、城中村改造项目优先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除经营性项目外,改造过程中的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涉及到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经营性服务收费,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减免政策执行。
八、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中村改造,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强化项目与资金的管理,保障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
九、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领导小组下设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组,指导督促两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性指导和服务工作。两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具体政策方案,敢于攻坚克难,善于探索创新,扎扎实实推进这项重要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市对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目标。
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和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