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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7〕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方案

航运业是我市重要的传统产业和基础产业。为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性较好,综合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我市航运转型升级。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精神,提出以下培育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浙江自贸试验区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国家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整合资源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通过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工作,促进我市航运业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8年底,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培育机制,到2020年末全市培育30家左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航运龙头骨干企业,成为我市航运业的重要支撑。

三、培育原则

(一)企业自愿。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凝心聚力加快企业发展,确保培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分类培育。按照自贸区油品全产业链发展和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等要求,根据国际国内、普货液化等各类水运企业的特点,强化培育措施导向作用,有效开展培育工作。

(三)示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培育企业,以市场竞争力作为检验企业培育成效的主要指标。强化政府引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案例和典型,增强重点骨干企业示范带动效应。

四、企业条件

(一)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航运重点骨干企业。申报重点骨干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集团)。

2.企业经济效益位居辖区航运企业前列,企业规模、业务收入、税收贡献等较为突出。

3.企业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市场开拓等能力。

4.企业重视安全管理,经营资质符合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近一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企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意愿,发展方向符合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的要求。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重点骨干企业:企业经营异常,资产负债率超过100%;被金融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欠发职工工资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经营资质条件不符合有关国家规定;被列入安全重点监管企业;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三)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自有运力证明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光租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对企业在市内控股的航运企业,自有运力规模可合并计算。自有运力规模按企业上年底数据确定。下列船舶可视作企业自有运力:

(1)光租船舶租赁期限3年以上且由企业统一按规定纳税的(非单船公司纳税)船舶;

(2)企业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控股境外公司,且由国内企业财务合并报表的,其投资新建、新购方便旗船舶从事国际航运、两岸航运业务;

(3)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

2.企业上年度税收缴讫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纳证明,企业新建、新购船舶增值税抵扣凭证。

3.企业上年底资产负债表(以企业申报浙江地税英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财务报表为准)。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企业发展状况。包括上年度内新增营运船舶资料等。

6.企业综合能力。包括企业在业内信誉和影响力,诚信企业创建,经营管理团队素质,业务开拓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发展思路等。

五、评选程序

(一)属地推荐。航运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条件进行筛选和材料审核。将推荐的重点骨干企业名单及每家企业相关材料,报送市港航局。

(二)部门审核。市港航局对企业进行评选,按评分办法进行计分,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提出拟列入重点骨干企业的名单,上报市政府。

(三)网站公示。拟列入重点骨干企业的名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确定名单。经市政府批准确定重点骨干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方案制定

重点骨干企业确定后,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企业本年度具体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应的服务举措等提出建议。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会同市港航局制定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企业发展要求和政府培育责任等内容。

七、主要培育措施

(一)落实培育政策。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对重点骨干企业规模化发展,运力结构优化,企业融资、兼并重组等项目予以财政奖励或补贴。

(二)实行“一企一策”。各地要按照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必要时出台“一企一策” 专项配套政策和培育措施。

(三)开展全程服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属地为主、市县协同、共同推进的企业培育服务机制。相关单位、部门应合力加强对培育企业的全程跟踪服务,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促进培育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对航运重点骨干企业的培育实施效果和企业现状条件等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培育措施,每年定期调整重点骨干企业名录。对新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可按程序增补列入重点骨干企业。

八、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的评选工作。应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确保企业培育工作取得实效。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件: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评选评分办法

附件

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评选评分办法

评选标准以企业现有状况包括运力规模、资产状况、税费贡献、安全生产及发展状况等为主要指标,指标权数为100%,其中运力规模为30%;税费贡献为25%;资产负债率为15%;安全生产为10%;企业发展状况为10%;企业综合能力为10%。各项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运力规模按企业上年底自有运力规模数据确定。企业运力规模得分按推荐上报企业平均运力规模数计100分,每增加或减少5000载重吨加或减10分,不足5000载重吨按比例计算。危险品船运力按普货运力的2倍折算。

(二)税费贡献按推荐上报推荐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平均数为基准得100分,每增或减50万元加或减10分,不足10万元按比例计算。

(三)资产负债率按企业上年底数据确定(以企业申报浙江地税英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财务报表为准)。企业资产负债率以60%为基准得100分,每增或减10%,减或加10分,不足10%按比例计算。

(四)经营资质符合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近一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得100分。近一年内出现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50分。

(五)企业发展状况,按企业上年度新增营运船舶运力,每5000载重吨运力得10分,不足5000载重吨按比例计算,危险品船运力按普货运力的2倍折算。企业有兼并重组项目或启动在境内、境外上市、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加50分。

(六)企业综合能力,满分100分,由行业管理人员及专家对企业在业内的信誉和影响力,诚信企业创建,经营管理团队素质,业务开拓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发展思路等进行评估并计分。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