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航运企业解困帮扶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7〕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点航运企业解困帮扶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点航运企业解困帮扶方案
为支持和帮助我市重点航运企业脱困解难,进一步完善航运企业帮困解难机制,加大帮扶工作合力,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
)精神,提出以下帮扶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继续保持我市航运业总体稳定,按照“企业主体、属地负责、合力帮扶”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帮扶工作组织领导,加大帮扶支持力度,合力化解我市航运业资金链、担保链等风险,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
建立完善属地为主,市、县(区)和功能区联动的航运企业帮困解难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应对行业不稳定因素,合力帮扶重点企业,对风险企业做到“快处置、防蔓延、保稳定”,着力避免发生行业性、系统性的资金链、担保链等重大问题,继续保持我市航运业总体稳定。
三、帮扶原则
(一)企业主体。困难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计划,尽最大努力开展自救。要如实汇报企业资产、债务和业务等情况,不得有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要主动配合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确保政府及金融机构处置措施有效落实。
(二)确保重点。重点帮扶运力规模较大、历史上对地方税费贡献较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和信誉较好但目前面临较大困难的航运企业。
(三)合力帮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属地负责,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合力帮扶的解困帮扶工作责任体系。分类指导,合力帮扶,建立完善航运企业帮困解难工作机制,实施解困帮扶措施,维护行业总体稳定。
四、确定名单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条件进行审核,确定重点困难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市港航局及相关单位。
重点困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集团)。
(二)企业自有运力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
(三)历史上对地方税费贡献在辖区行业内较为突出。
(四)企业面临较大困难,但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尚未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等阶段。
(五)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一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被列入安全重点监管企业。
(六)企业在业内具有较好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
五、解困帮扶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解困帮扶工作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各司其责的解困帮扶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管控,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工作小组,完善预警信息采集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二)强化市、县(区)和功能区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要求,构建多方联动风险化解机制,合力处置重大问题。市港航局要充分发挥市级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作用,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继续扩大使用企业数量,为重点困难企业提供转贷支持。
(三)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取消或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及时兑现现有航运业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银企对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听取企业意见,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帮扶政策,不压贷、不抽贷,支持企业转贷并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不随意追加企业担保,避免引发新一轮担保链风险;积极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鼓励“二次抵押”,大力推广年审制循环贷款和“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等贷款管理方式。要强化会商帮扶机制,隔离担保链风险传导,协调金融机构不简单向担保企业平移所担保的全额贷款,积极争取担保企业通过降低付息、延期付款、分期偿付等方式承担担保责任。
(五)强化风险化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企业走访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健全服务长效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构建多方联动风险化解机制。对欠息或司法诉讼涉险企业,要按照“切割处理、降低风险、因圈施策、存优汰劣”的原则,分类灵活快速处置,阻断风险蔓延,坚决防止“破一家倒一片”。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六)鼓励兼并重组。鼓励航运重点骨干企业、境内外其他实力雄厚企业对困难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采取债权换股权等市场化兼并重组手段。对兼并重组企业,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金融机构等专业人员,成立指导服务工作组,帮助开展相关工作。对企业兼并重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减免行政性收费,对重点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切实开展航运帮扶工作,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每年应对解困帮扶效果进行评估,根据重点困难企业经营等情况,每年对重点困难企业名录进行调整并抄送市港航局及相关单位。
本方案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