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人社(2016)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网络创业在促进劳动者创业致富中的积极作用,现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5〕11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定对象为在丽水市内注册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丽水市内)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
二、网络创业认定经办和管理机构为市、县(市、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三、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我市城乡创业者,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市就业管理局要不定期对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局)的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网络创业认定的,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局)要将网络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发放数据完整地录入浙江省就业创业数据管理平台,并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网络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发放情况上报市就业管理局备案。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