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调整优化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经信转升〔2020〕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经信发〔2023〕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金融办、应急局、财政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
为确保实现“两手抓、两手硬、两战赢、两领先”,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全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
衢政办发〔2020〕16号
,以下简称《调整优化意见》)精神,对《关于印发〈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衢经信转升〔2019〕107号)(以下简称“《意见细则》”)进行调整优化,制定了《调整优化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操作细则》,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参照执行。
一、办理程序
(一)申报类项目。原则上每年3月份左右组织申报,在浙江政策服务网衢州市政策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浙江政务网https://qzsqzzcpt.ysb.qz.gov.cn/front/index)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组织、个人等)在平台上填报、上传相对应的项目申报材料(移动端用户,可通过浙里办→企业码→政企通申报),本细则中所附申请奖补表格(除特别说明外)均为需企业填报的内容,审核情况由系统生成(申报材料中,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若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
(二)评定类项目。实行“即评即兑”。奖补对象需在平台上(移动端用户,可通过浙里办→企业码→政企通)填写账户等基本信息,无法直接获知奖补项目信息的(如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得资质证书等情况),需要企业在平台上传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填报账户等基本信息。
二、支出说明
(一)主要支出内容。受理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均在市大科创专项中列支;支出承担按市与两区、两城财政体制办理。除规定的政策外,省部属非制造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按照市政府统一政策执行。
(二)审计(评审/估)费用。需进行审计(评审/估)的项目,由市级审核单位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大科创专项中列支。发生费用仅限于因兑现大科创专项政策而产生。设备、软件、服务等计算投资额时均不含增值税。
(三)同一项目奖补。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符合市级多项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或同一政策不同奖补项目类别的,评定类项目按就高补差(同一事项分档奖补的实行进档补差)、申报类项目按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单个企业申报类涉企项目奖补资金总额,除应急帮扶类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新设立企业建设期内项目(含试生产阶段)外,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
(五)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营商环境建设要求,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拨付资金不再要求相关受益主体提供收款收据。涉及对法人单位的奖补,原则应通过法人单位基本账户进行资金拨付。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5日起施行,所涉政策按《调整优化意见》规定的时间执行,对《调整优化意见》实施前尚未奖补到位的评定类项目按《意见细则》执行。本细则具体奖补项目中、上级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衢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5日
咨询电话:0570-87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