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10-31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的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用以反映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31日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文件中并未对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如何报送进行明确,为了更好的方便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规范备案资料格式,所以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用以反映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