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9〕8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8月4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0〕39号)规定,现行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地,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9〕8号
)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 (
浙人社发〔2019〕22号
),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现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
(一)享受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税收优惠预享受
上述重点群体在向纳税地区县(市)税务部门(含第三税务分局,下同)办理纳税申报时预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采集重点群体身份信息。
(三)资格核实
每年1月底前,各区县(市)税务部门将《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表》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实。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低保家庭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是否属于自主创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无需认定。
核实通过的,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系统内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注“认定时间”和“自主创业实体名称”,并于接收到《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表》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四)后续管理
各区县(市)税务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反馈结果,按规定审核、落实重点群体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进行后续管理。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享受
(一)享受对象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如实完整填报就业登记信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预享受
上述企业在向纳税地区县(市)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时预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采集相关招用人员身份信息。
(三)资格核实
每年1月底前,各区县(市)税务部门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表》发送至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纳税年度内招用人员是否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招用人员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起止时间,并于接收到《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表》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招用人员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并于接收到《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表》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四)后续管理
各区县(市)税务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结果,按规定审核、落实重点群体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进行后续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协查互助。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重点群体人员身份有疑问的,可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助查询。
(二)加强信息共享。同级税务和人力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之间建立联络员制度,并定期通报本地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地要依托大数据,逐步采用部门间比对核实的信息,取代实体《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业务经办、各类专项行动、“三服务”活动等渠道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提高申请政策的积极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表
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8日
《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5
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3月15日,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和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209号)。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起草了本《通知》。
二、制定的依据
依据《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209号)文件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预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集中数据后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实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是否属于自主创业,并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结果落实税收减免。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税收政策无需认定。
二是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企业,如实完整填报就业登记信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税务部门申报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采集人员身份信息分别发人社和农业农村部门核实。
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纳税年度内招用人员是否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招用人员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起止时间。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招用人员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符杰
联系方式:0574-89298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