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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2009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帮扶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中小企业又面临新一轮的融资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全市经济金融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小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确保今年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比例和增速都要有所提高。

  (二)各银行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性的融资需求做到不压贷、不抽贷,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进一步扩大专项信用贷款的协作银行和扶持企业范围。近期重新筛选市级专项信用贷款的扶持企业,从目前的380家扩大到500家以上。积极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参与政府专项信用贷款。专项信用扶持基金比例放大到1:2或1:3。与此同时,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完成省下达的全市100家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

  (四)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银行机构在发放企业贷款时,不得存贷挂钩,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近期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全部取消(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除外)。不得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不得将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

  (五)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列入金融支持的重点区域,增加金融要素供给,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工作。各银行要切实落实省级分行和市政府签订的《共同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积极争取上级行对舟山海洋经济产业项目、信贷规模、资金等方面的重点倾斜,确保对舟山的信贷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继续深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工作

  (六)创新担保公司管理模式,增强担保实力。鼓励新设市、县(区)各级国有、民营多层级担保公司,探索发展集群式、互助式、会员式的担保模式。探索建立再担保机制,组建再担保公司,为担保业整体增信,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

  (七)现有的市、县(区)信用担保机构要完善担保办法,进一步做大做强担保规模,放大贷款担保倍数,扩大企业担保覆盖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扩大到1.5亿元,今年年底前担保倍数放大到5倍以上,将担保范围扩大到舟山经济开发区和全市的重点工业企业。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抵押物的二次抵押。

  (八)扩大政府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缓解企业临时周转资金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政银企之间合作。近期安排1.5亿元市级工业应急周转资金。重新梳理企业转贷名单,分期增补转贷企业名录,尽可能将舟山经济开发区和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纳入市级应急周转金扶持范围。

  三、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不断规范民间金融秩序

  (九)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优化网点功能服务,向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积极支持邮政储蓄银行提升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水平。有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好增资扩股工作。积极支持引进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加快村镇银行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和股份制改革。

  (十)持续推进从单纯不动产抵押向多元化动产抵押、从公司有限责任担保向个人无限责任担保、从单一债务人向上下游供应链关系人、从单一保证向抱团增信和多户联保等担保方式的转变。实施企业股权、商标权以及在建船舶、海域使用权等质抵押,特别是在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方面,要重点解决登记难的问题,使该项业务有实质性的突破。

  (十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引进发展租赁、信托、基金等多元化融资方式和中诚信等投行业务。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扩大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到100%。出口预退税业务要扩大企业范围,银行要配合开展保函业务。大力发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

  (十二)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扩大人保产险“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范围,积极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努力开发适合出口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为企业贸易融资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区域性保险产品和特色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建立合作各方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十三)加大对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严禁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等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探索建立登记和监测制度,对企业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备案登记,实行定期统计。坚决制止政府机关和金融部门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违规信贷等行为。严厉打击暴力讨债、哄抢财物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十四)市和县(区)政府建立专项工作小组,统一指导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工作,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信贷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对已经发生问题的企业分门别类提出帮助和处置预案。围绕经济转型升级,加大对新兴产业、成长型中小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对属于国家产业目录“淘汰类”的,要稳妥退出;对恶意逃废债务、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压缩退出;对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好、但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从大局和长远考虑,制定“一企一策”的帮扶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立即着手开展对困难贷款企业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并做好分类处置和帮扶工作。对困难企业要做到尽量多重组、少破产,想方设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五)建立健全政-银、政-企、银-企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经营与信用状况,增强银行机构防范与化解风险的能力。依托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利用政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经营状况和银行信贷产品情况,加强双方合作互信。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市经信委要牵头组织好每月一次以上的银企对接活动。

  (十六)实行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对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银监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作差异化考核,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对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按相关规定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工作。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贷款增加情况、利率执行情况、各项收费情况、金融创新等情况,实行重点考核。

  (十七)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主导作用,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金融服务的协调、督促和监管。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出台相应的扶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各地、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确保舟山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