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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6〕32号 2016-4-20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2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上海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二、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新登记设立基金会

新登记设立基金会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民政部门领取三证合一的证书时,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新设立基金会适用)》(附件1)交主管民政部门。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附件2)交主管民政部门。

三、市民政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分别在上海财政网(网址:www.czj.sh.gov.cn)、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网址:www.shstj.gov.cn)上进行公示。

附件:

1.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新设立基金会适用);

2.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4月20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