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电视数字化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3]239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