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86号 2006-06-16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规定,到期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267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
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