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475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8-14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是从事空中航路管理、提供通信、气象、导航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1997]75号
)的有关规定,现对空中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户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1998年度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省级民航局以及航站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现在仍属企业建制,在未完成体制转换之前,仍按原有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体制改革转换完成后,其缴税办法另行确定。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所属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
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东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
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广州市
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西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成都市
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西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西安市
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东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沈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