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074号 2001-06-2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