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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营业税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等,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 —————————————————— ×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 —————————————× 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ОО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名单(共51个)

一、部委机关(共15个)
1.中央纪委(检查部)
2.中央办公厅
3.中央组织部
4.中央宣传部
5.中央统战部
6.中央对外联络部
7.中央政法委员会
8.中央政策研究室
9.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
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11.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1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3.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14.中央金融机构委员会
15.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二、全国人大、政协、高检、高法(共4个)
16.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7.全国政协办公厅
18.最高人民法院
19.最高人民检查院
三、社团(共21个)
20.中华全国总工会
21.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2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3.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24.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25.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6.中国作家协会
27.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28.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9.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3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1.中国红十字总会
32.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33.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35.宋庆龄基金会
36.中国法学会
37.黄埔军校同学会
38.欧美同学会
39.中华职教社
40.中国老龄协会
四、中央机关代管单位(共11个)
41.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暨国家保密局
42.中央档案馆暨国家档案局
4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44.中国民主同盟
45.中国民主促进会
46.中国民主建国会
47.中国农工民主党
48.中国致公党
49.九三学社
50.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51.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附件二: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管财发函(####)##号

关于确认会议经费预算指标的函
(样本)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款的规定精神,经对你单位上报的####年##月##日至##月##日承接的######(部门名称)的######会议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名称)的会议费用####元属我局(或财政部)下达的会议费预算指标。


######年##月##日
(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处公章)

附件三: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名单

1.北京和敬府宾馆(北京东城区张自忠路7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鸽赤路南侧)
3.北京翠明庄宾馆(北京东城区南河沿大街l号)
4.北京万寿路招待所(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
5.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怀柔分部(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5号)
6.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烟台分部(山东烟台市莱山区石沟屯滨海北路139号)
7.中国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中心苏州分部(江苏苏州市新区狮山路40号)
8.北京万寿宾馆(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2号)
9.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
10.全国对台干部培训中心(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6号)
11.北京竹园宾馆(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小石桥胡同24号)
12.北京中宇饭店(北京西城区宏庙胡同9号)
13.北京北总布招待所(北京东城区北总布胡同10号)
14.北京西永招待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永祥西巷3号)
15.中国职工之家(北京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
16.团中央全国青少年北戴河活动营地(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黑石路4号)
17.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北京东城区建内大街19号)
18.北京好园宾馆(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53号)
19.全国妇联招待所(北京东城区柏树胡同7号)
20.北京悦苑招待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9号)



来源: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