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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4〕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宁波文件请参见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4]110号 2004-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省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省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开采建筑用石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具体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各级地税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宣传工作。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建筑用石开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和分析建筑用石资源税收入、税负及其相关影响,做好与开征有关的各项工作。

各市地税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具体适用的税额标准建议,以确保此项政策及时、稳妥地落实到位。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12月15日前书面上报各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汇总后于2004年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地税局。

五、各地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