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政字[1995]031号 1995-6-6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琼财税[1995]农字第6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87年4月1日国家颁布开征
耕地占用税之前,军队占用的土地,不论用于军事用途或非军事用途,均不再征收
耕地占用税。对开征
耕地占用税以后,军队免税占用的耕地,如果改变用途,用于非军事设施和非农业生产经营建设,应从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
耕地占用税。
二、接受军队转让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将耕地用于非军事用途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根据“谁用地,谁交税”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
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