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63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述部委1997年发布的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现就执行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适用新、老《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